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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程序和要求是什么?
http://www.hangzhou.gov.cn 2004-05-17 1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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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由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的受理机关。
  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四)必要的资金证明;
  (五)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应当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宗教活动场所完成筹备后,由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二)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四)有关规章制度文本;
  (五)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六)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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