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户网站智能搜索
您所在的位置:  中国杭州 >> 子频道 >> 创业频道 >> 创业政策 >> 创业政策汇编 >> 2004年 
[区位优势]
[资源优势]
[人才优势]
[政策优势]
[发展规划]
[统计公报]
[ 开发区 ]
 
[重守企业]
[榜上有名]
[明星企业]
 
[金融机构]
[地产信息]
[资质培训]
 
 


责任编辑:唐美丽
Tel:
(+86)-(0571) 85250506
Fax:
(+86)-(0571) 85250535
Email:
gls@xxzx.hz.gov.cn
2004年
关于印发《杭州市商贸服务业发展项目财政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贸政〔2004〕26号 杭财企二〔2004〕198号
http://www.hangzhou.gov.cn 2006-11-14 10:50:37
[收藏] [推荐] [纠错] [字号: ] [打印] [关闭]

关于印发《杭州市商贸服务业发展项目
财政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贸政〔2004〕26号  杭财企二〔2004〕198号 

各区商贸主管部门、财政局,杭州商业资产经营公司,市供销社,有关企业:
     现将杭州市贸易局、财政局联合制定的《杭州市商贸服务业发展项目财政资助管理界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对办法中未明事宜,可与市贸易局政策法规处(电话:85811410)和市财政局企业二处(电话:87817420)联系。
     附件:《杭州市商贸服务业发展项目财政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二00四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杭州市商贸服务业发展项目财政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为支持杭州市商贸服务业重点流通设施新增(改造)、技术改造及信息化项目建设等,不断提升杭州流通现代化水平,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推进商贸服务全行业的发展。根据杭政〔2003〕1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杭州市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厅杭政办函〔2004〕16号《转发市财政局市贸易局关于杭州市商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对商贸服务业发展项目实施财政资助。为规范财政资助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市商贸发展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从2003年起3年内,市财政每年在市商贸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商贸服务业发展项目的财政资助。
     二、商贸服务业发展项目财政资助的扶持重点和资助范围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市商贸发展资金的扶持重点是:在杭州市区〔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的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市区级商贸企业。
     资助范围是在市区组织实施: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有发展前景的市级骨干(重点财源)商贸企业的流通设施新增、改造项目;第三方物流为主体的现代物流企业及物流配送中心的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商贸企业电子商务和具有行业特点的信息交易平台建设项目,以及大型商贸服务企业和新型业态企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符合杭政办函(2003)120号文件规定的“农改超”项目。
     三、商贸服务业发展项目资助标准
     商贸服务业发展项目资助资金按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进行计算(技改项目中的土建部分按不超过总投资的30%进行计算)。
     1、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建设发展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3-6%给予资助。
     2、现代物流及其它发展项目采取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累进资助率的办法进行资助,即:实际完成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1-3%给予资助,实际完成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4%给予资助。
     3、列入市重点财源企业以及被评上当年或上年度“突出贡献商贸服务企业”实施的流通设施新建、技术改造项目和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商贸服务业发展项目,除享受上述资助外,再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以内增加资助。
     4、市属企业的项目由市贸易局和市财政局按上述标准安排资助;城区企业项目,由市贸易局和市财政局按上述标准的50%安排资助,各城区同时按照市安排的资助资金,以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助资金。
     四、商贸服务业发展项目财政资助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1、建立项目备案制度。从2004年起,商贸服务企业需申报财政资助的发展项目,应将项目计划报市贸易局相关处室备案。[注:属“电子商务”信息化建设项目报市场运行处,属“农改超”项目报网点建设处;其它项目报政策法规处]。
     备案项目相关资料:(1)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文件或企业决策层(如董事会)的有关决议;(2)项目实施方案(计划)(须包括投资预算)
     2、凡符合资助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在项目完成投产后可按《办法》规定应填写资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财政资助(附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及相关凭证复印件),经企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或区商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再报市贸易局和市财政局审定。
     3、发展项目申报、审批根据情况每年1-2次,原则上在每年的一季度和四季度,由市贸易局、财政局联合下达发展项目资助申报通知,并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市贸易局、财政局联合审核平衡后,下达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
     五、资助资金的拨付
     商贸服务业发展项目的财政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企业;区财政安排的配套财政资助资金,应在市资助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拨付给企业。企业收到的财政资助资金,暂作专项拨款处理,并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中单独核算反映,以后视企业对地方政府贡献情况再行结算处理。
     六、商贸服务业发展项目财政资助的监管
     各受助企业应切实加强资金的管理和核算,正确规范资助资金的使用。市财政局、市贸易局将对资助项目实行跟踪检查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企业,除追回已拨付资金外,将取消今后享受财政资助的资格。对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区,要暂停直至取消其市级财政资助。
     本办法由杭州市贸易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Top            [收藏] [推荐] [纠错] [字号: ] [打印] [关闭]
 
相关信息
 


  杭州市人民政府主办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
备案证编号:浙ICP备 05000003
© 2002-2006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