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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存量房抵押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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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存量房抵押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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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房屋登记办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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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程序 |
1、申请人持上述有关材料,到平海路45号平海大厦办证大厅受理窗口登记受理,经办人在核准资料无误后,出具《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受理单》(以下简称“受理单”)交由申请人收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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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在受理单标注的领证日期之后携“受理单”及身份证明原件到产权缴费窗口缴费后在产权发证窗口领证。如审批未通过,另行通知。您可以登陆:http://www.hzfc.gov.cn查询办证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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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要求 |
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房屋登记办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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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需提供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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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提供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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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登记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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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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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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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校验原件)(单位房产抵押的,持土地证原件至房产办证大厅填写“土地征询意见函”后去国土局办理土地权属查档证明,土地权属查档证明有效期为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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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签署的变更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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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抵押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抵押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婚姻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2004年3月1日后填发权证的,无须提交婚姻证明);抵押人须本人(含共有权人)到场,但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特别授权委托书的除外;抵押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验原件),无法提交原件校验的,提交工商出具的彩印副本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并附具结书;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已在我中心办理了金融机构备案的单位无需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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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抵押人为国有单位的,须提交主管机关同意抵押变更的批文,抵押人为外企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须提交经董事签名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并加盖公章,抵押人为集体企业的,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原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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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涉港、澳、台及涉外人员的房产办理抵押的,合同需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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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登记机构认为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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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二代身份证反面也需复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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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若委托办理还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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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人,受托人均为个人,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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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房产登记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其他根据有关规定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有关机认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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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托人为单位,受托人为本单位职工,提供单位委托书原件及该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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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委托有中介资质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办理,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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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
杭州市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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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杭州市平海路45号平海大厦办证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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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自受理单开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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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
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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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员 |
黄虎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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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87015858-8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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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房屋他项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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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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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
1、登记费:个人和非企业的住宅(房屋权利人承担)80元/每套,个人和非企业的非住宅(房屋权利人承担)550元/每件,印花税5元/本;(根据发改价格[2008]924号、浙价费[2008]250号、杭价费[2008]203号和杭财综[2008]8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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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收取他项权证工本费10元/本,印花税5元/本;(根据发改价格[2008]924号、浙价费[2008]250号、杭价费[2008]203号和杭财综[2008]8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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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需在杭州日报公告,费用按实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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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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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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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单位 |
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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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0571-87017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