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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单位自管房初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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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单位自管房初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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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房屋登记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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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程序 |
1、申请人持上述有关材料,到平海路45号平海大厦办证大厅受理窗口登记受理,经办人在核准资料无误后,出具《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受理单》(以下简称“受理单”)交由申请人收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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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在受理单标注的领证日期之后携“受理单”及身份证明原件到产权缴费窗口缴费后在产权发证窗口领证。如审批未通过,另行通知。您可以登陆:http://www.hzfc.gov.cn查询办证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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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要求 |
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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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需提供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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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提供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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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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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附件)或杂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原件或建筑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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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指1992年7月25日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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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按以下情况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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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年1月30日之前竣工验收的,需提供有明确核定等级的《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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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年1月30日至2002年11月8日过渡期内竣工验收的,需提供有明确核定等级的《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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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2年11月8日后竣工验收的,需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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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校验原件)和土地复核验收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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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指1998年1月1日后经规划批准建造的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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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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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杭州市物业管理专项基金和用房缴交确认单原件及物管用房测绘分户图复印件(需按最小单元发证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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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房产测绘成果表原件及分户平面图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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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杭州市人防办人防确认红线图原件(指有地下室工程的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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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市建委关于住宅区配套公建项目合同履行确认书(含清单)(指住宅项目工程);(农居公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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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白蚁防治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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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校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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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验原件),无法提交原件校验的,提交工商出具的彩印副本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并附具结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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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规划竣工图或规划报批图加盖备案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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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社区用房移交协议书;(农居公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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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标准地名使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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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房号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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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农居公寓不需要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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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发改委立项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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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二代身份证反面也需复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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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若委托办理还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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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人,受托人均为个人,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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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房产登记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其他根据有关规定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有关机认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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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托人为单位,受托人为本单位职工,提供单位委托书原件及该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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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委托有中介资质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办理,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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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
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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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杭州市平海路45号平海大厦办证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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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自受理单开具之日起15个工作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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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
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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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员 |
张刘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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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87015858-8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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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房屋所有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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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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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
1、登记费:住宅(申请人承担)80元/每套,非住宅(申请人承担)550元/每件,印花税5元/本;(根据发改价格[2008]924号、浙价费[2008]250号、杭价费[2008]203号和杭财综[2008]8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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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需在杭州日报公告,费用按实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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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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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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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单位 |
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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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0571-87017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