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㈠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5号);
2、《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号公告);
3、《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4、《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7号)。
㈡条件:
1、投诉者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2、有明确的被投诉者,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3、属于《旅游投诉暂行规定》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所列的旅游投诉和赔偿适用范围。
㈢旅游投诉范围:
1、认为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 2、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价质相符的旅游服务的; 3、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行李物品破损或丢失的; 4、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人身伤害的; 5、认为旅游经营者欺诈投诉者,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6、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费的; 7、其他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㈣需送交的材料:
1、投诉者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年龄、地址、联系方式等;
2、被投诉旅游经营者的名称;
3、能证明双方旅游关系的旅游合同、票据等;
4、具体赔偿请求、事实依据与理由;
5、其他证据材料。
㈤程序:
1、投诉者通过口头、电话(96123)或者书面提出;
2、接到投诉状书后,经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投诉者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作出受理决定后,将《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送达被投诉者,被投诉者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与游客进行初步协商; 4、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应进行调解,促使投诉人与被投诉者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5、对调解不成且不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投诉,终止受理; 6、对调解不成但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可以按照《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㈥时限:
自接到旅游者的投诉,应当及时受理,并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受理的案件90天内审理终结。有特殊原因的,经上级质监所批准,可以延长审理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