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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许可(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报事项变更审批)
受理部门: 杭州市劳动保障行政服务中心
审批项目编号: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4]10号)
审批收费依据:  
审批总时限:
   
(1)受理
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并能满足下列条件:
1.办学规模: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2.办学场地: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场所,租用的场地其租赁期不少于3年;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
3.设施设备: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4.专职校长:应配备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三级(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的专职校长;
5.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三级(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6.教  师: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7.教纲教材: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8.管理制度: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计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
9.经  费: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10.符合培训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提出的要求。
标准: 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按示范文本),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表》;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经筹设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申请人应提交上述第1项材料及下列材料:
5、筹设批准书;
6、筹设情况报告;
7、学校章程(含电子版)、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学校名称和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学校的法定代理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
8、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9、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具备办学条件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上述1、2、3、4、7、8、9项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
岗位责任及权限:  
办理时限: 申请正式设立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筹设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
需征求相关行政主部门意见的办理时限:  
   
(2)审核
标准: 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除审查材料内容外,指派2人对申办人陈述的场地、设施等进行核查。
本岗位责任人:
岗位责任及权限:  
办理时限:  
   
(3)复核
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  
岗位责任及权限:  
办理时限:  
   
(4)会签
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  
岗位责任及权限:  
办理时限:  
   
(5)审定
标准: 符合条件的,作出同意的决定,并制作筹设批准书或办学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本岗位责任人:
岗位责任及权限:  
办理时限:  
   
(6)告知
标准: 1、送达决定。将筹设批准书、办学许可证或不同意设立的书面决定送达申办人。
2、公告社会。通过公众媒体,将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本岗位责任人:
岗位责任及权限:  
办理时限:  
   
(7)投诉
投诉途径及方式、电话:  87211489
本岗位责任人: 莫荒
岗位责任及权限:  受理局系统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和效能的投诉电话。
办理时限:  7天
告知方式及时限:  
   
 
责任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
 
相关表格
市劳动保障局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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