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定期进行审验的一项劳动保障行政监督检查制度。书面审查结果是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档案的主要依据。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工时制度、劳动工资、社会保险、职业培训等方面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58号)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体系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7]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统筹、效能、便民的原则,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杭州市和市辖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办理地点如下:
(四)劳动保障书面审查须提供如下材料
1、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组织机构的《社团(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复印件等或其他核准执业登记证件复印件。
注:将复印件粘贴在《杭州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信息登记表》末页。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社会保险登记证》。
5、全体员工花名册(须注明姓名、岗位、身份证号码、进单位时间、劳动合同起止日等)。
6、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包括有新增、减少人员的,携带新增人员劳动合同和招用工备案手续,减少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及退休和其他情况的)。
7、未成年工的,携带使用未成年工的备案件及健康档案。
8、台港澳、外国人员的,提供台港澳人员的就业证、外国人的就业许可证明和就业证。
9、使用退休返聘、借用、兼职、内退、协缴、在校实习生(学生)等人员的,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
10、若单位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提供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审批件。
11、全部劳动者工资表(含各类奖金发放表)。
12、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
1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五)实施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时间
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公告为准。
(六)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程序
1、准备阶段。制定书面审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准备书面审查有关的表格和资料,发布书面审查公告。
2、自查阶段。组织用人单位熟悉书面审查要求,发放书面审查相关资料。用人单位领取相关资料后积极进行自查自纠,如实填写《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登记手册》和《杭州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信息登记表》,并报送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接受书面审查。
3、审查定级阶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申报材料开展书面审查,同时可以对被书面审查单位进行实地监察检查。经审查、检查或联审,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出信用定级,在《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登记手册》上粘贴信用定级标志,并发还《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登记手册》。
4、公示阶段。信用定级结果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在当地劳动力市场公示,同时按统一软件格式报送省劳动保障厅,由省建立统一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状况数据库。
(七)法律责任及其他
1、对拒不参加书面审查或报送书面审查材料严重失实的用人单位,要责令改正,并可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因用人单位报送书面审查材料不实造成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定级错误的,自发现之日起取消其原劳动保障信用定级,列入失信单位公示,并即时报送省劳动保障厅变更其劳动保障信用档案。
2、对书面审查被定为劳动保障信用A级单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般不再对其进行日常巡视监察。对定级为劳动保障信用C级的用人单位和失信单位,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监控单位。
4、报送书面审查资料纸张统一使用A4标准;所有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