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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1、《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2、《关于简化用人单位申报农民合同制职工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 、 外城镇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有关手续的批复》(府办简复第B20071326号) ;
3、《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申领失业金若干问题的通知》(杭就[2004]32号)。
(二)申领对象
连续工作满一年, 其用人单位已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职工。
(三)工作流程
1、申请
用人单位与农民合同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失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停保手续, 并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 7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原件)、1999年1月1日前的劳动合同或招工录用表复印件、《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表》 ( 军龄未享受的职工需带退伍证) 报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申领手续, 并应及时通知农民合同制职工。
涉及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的,还需提供《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
2、受理
用人单位在市社保局参保的, 报市就业服务局;在区社险办参保的,报区就业管理服务处。
3、审核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用人单位申报的相关资料起 7日内核定完毕失业人员应享受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4、申领
农民合同制职工应在用人单位申报资料7日后至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 凭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到以下交通银行网站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时, 对银行代发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有疑问的, 应暂停申领,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对。一次性生活补助金限本人领取。
领取时间:周一至周五 09:00-16:30
如有疑问,可拨打劳动保障咨询电话(87612333)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