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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失业保险各项补助申领须知(五)

事项内容:
失业人员申领医疗补助金须知
(一)办理依据
  1、《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2、关于《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中若干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3]243号);
  3、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意见(杭政函[2004]43号)。
(二)申领对象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三)工作时限
  当月申请、次月享受。
(四)工作流程
  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时,已经以自由职业者名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应提供参保凭证, 经办机构核实后,按照其每个月失业保险金的10%享受医疗补助金;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其每个月失业保险金的5%享受医疗补助金。
  1、申请。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新参加或退出基本医疗保险的,  应当在7日内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2、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市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参加及退出基本医疗保险名单,经核实后从次月起增发或减发其5%的医疗补助金。
  3、发放。医疗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发放。
 
失业人员申领生育补助金须知
(一)办理依据
  1、《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2、关于《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中若干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3]243号)。
(二)申领对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有一方失业的,失业的一方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夫妻双方均失业的,可以同时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
(三)工作时限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批准的次月委托经办银行发放。 失业人员应当在孩子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申请。
(四)工作流程
  1、申请。失业人员应当在孩子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失业证及计划生育证明、子女出生证明等材料,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
保障管理站办理申领手续。
  2、审核。街道( 乡镇 )劳动保障管理站受理后,符合条件的,报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3、发放。审核同意的,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批准的次月委托经办银行发放。
 
失业人员申领重病补助须知
(一)办理依据
  1、《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2、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意见(杭政函[2004]43号)。
(二)申领对象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到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
(三)工作时限
  本人或其亲属自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向街道 ( 乡镇 ) 劳动保障管理站提出书面申请。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于批准的次月委托经办银行发放。
(四)工作流程
  1、申请。 失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自其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向户口所在街道 (乡镇) 劳动保障管理站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  需提供失业人员本人的住院医疗费收据 (原件)及收费清单、出院证明、身份证、失业证等资料。
  2、审核。街道 (乡镇) 劳动保障管理站受理后,符合条件的报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3、发放。审核同意的,   按其住院医疗费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医疗费补助, 累计补助限额为8000元。医疗费补助范围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批准的次月委托经办银行发放。
 
失业人员家属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须知
(一)办理依据
  1、《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2、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意见(杭政函[2004]43号)。
(二)申领对象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家属。
(三)工作时限
  失业人员家属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之日起30日内向街道 (乡镇) 劳动保障管理站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批准的次月委托经办银行发放。
(四)工作流程
  1、申请。失业人员家属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失业人员的死亡证明及失业证等资料向街道 (乡镇)
劳动保障管理站提出申请。
  2、审核。街道 (乡镇) 劳动保障管理站受理后,符合条件的,报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3、发放。审核同意的,参照当地在职职工丧葬补助抚恤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 其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家属领取。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批准的次月委托经办银行发放
责任单位:  杭州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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