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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1、《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2、《关于简化用人单位申报农民合同制职工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 外城镇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有关手续的批复》(府办简复第B20071326号);
3、《关于统筹地区以外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就[2004]130号)。
(二)申领对象
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 失业后选择在户籍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统筹地区以外的城镇失业人员。
(三)工作时限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用人单位申报的相关资料起 7日内核定完毕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失业人员应在用人单位申报资料 7日后至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办理转移失业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关系手续。
(四)工作流程
1、申请。
原用人单位应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 7 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 原件 )、《外城镇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金申请表》、1999年1月1日前的劳动合同或招工录用表复印件等资料报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涉及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的,还需提供《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
2、受理。
用人单位在市社保局参保的, 报市就业服务局;用人单位在区社险办参保的,报区就业管理服务处。
3、审核。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用人单位申报的相关资料 起7日内核定完毕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4、转移。
失业人员应在用人单位申报资料 7日后至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 60 日内凭身份证到杭州市就业服务局财务管理部(中河中路242号劳动大楼409室)办理失业保险基金的转移手续。经办机构将其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和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其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到户籍地按当地的标准和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基金转出后,不得再转回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08:30—11:30
14:00—17:00
( 夏令时间为14:30—17: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