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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失业保险金申领须知(三) 外城镇失业人员(在杭享受)

事项内容:
(一)办理依据
  1、《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2、《关于简化用人单位申报农民合同制职工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 外城镇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有关手续的批复》(府办简复第B20071326号);
  3、《关于统筹地区以外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就[2004]130号)。
(二)申领对象
  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后选择在杭州享受失业保险金的统筹地区以外的城镇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在杭享受人员”)。
(三)工作时限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申报的相关资料之日起 7日内予以审核。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杭享受人员于核准的次月起可按月申领失业保险金。
(四)工作流程
  1、申请
  原用人单位应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 7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原件)、《外城镇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金申请表》、1999年1月1日前的劳动合同或招工录用表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现居住地社区证明等资料报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涉及失业保险视作缴费限的,还需提供《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
  2、受理
  用人单位在市社保局参保的,报市就业服务局;用人单位在区社险办参保的,报区就业管理服务处。
  3、申领登记
  在杭享受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携带下列资料到受理其原用人单位资料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同时
  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①身份证;
  ②暂住证;
   ③1寸证件照片两张。
  4、审核待遇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7日内核定在杭享受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
  在杭享受人员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完毕后,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杭州市失业保险金领取卡》。
  5、申领
  在杭享受人员应自核准失业保险待遇的次月起每月10、11日(节、假日顺延)到其暂住地(即暂住证所在地址)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申领时,需携带《杭州市失业保险金领取卡》、本人私章。失业保险金限本人领取。每月22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经办银行发放失业保险金。
   在杭享受人员需遵守《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超过60天不办理申领登记的,视同已重新就业;无正当理由的, 连续2个月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按规定予以保留。
责任单位:  杭州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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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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