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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失业保险金申领须知(二) 人事档案托管人员

事项内容:
(一)办理依据
  1、《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2、《关于印发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相关业务流程的通知》(杭就[2006]48号)。
(二)申领对象
  人事档案在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档案托管机构”)托管的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区、余杭区)城镇户口失业人员(以下简称“托管人员”)。
(三)工作时限
  档案托管机构自收到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原件)之日起 7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相应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 7日内核定托管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
(四)工作流程
  1、申请
  托管人员失业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应及时向档案托管机构提出申请。档案托管机构自收到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原件)之日起 7日内将下列资料报送相应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①终止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文件(原件);
  ②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复印件;
  ③档案托管证明;
  ④档案托管机构行政介绍信;
  ⑤档案托管机构经办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
  ⑥托管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
对涉及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携带《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人事档案。
  2、受理
   托管人员档案在省、市档案托管机构托管的,由市就业服务局受理;托管人员档案在区级档案托管机构托管的,由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受理。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提交的资料进行核查,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3、申领登记
  托管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携带下列资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同时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①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 (原件);
  ②失业登记(失业保险缴费)证明书;
  ③本人身份证;
  ④1寸证件照片两张。
   4、审核待遇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 7日内核定托管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
  涉及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视作缴费年限。
  托管人员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完毕后,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杭州市失业保险金领取卡》。
   5、申领
  托管人员应自核准失业保险待遇的次月起每月10、11日(节、假日顺延)到其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申领时,需携带档案托管机构出具的失业身份证明、《杭州市失业保险金领取卡》、本人私章。每月申领失业保险金时还需提供档案托管机构出具的当月失业身份证明。每月22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经办银行发放失业保险金。
  托管人员应遵守《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超过60天不办理申领登记的,视同已重新就业;无正当理由的, 连续2个月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按规定给予保留。
责任单位:  杭州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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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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