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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1、《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政[2006]2号);
2、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申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劳社就[2006]132号);
3、《关于杭州市就业再就业政策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杭劳社就[2006]234号)。
二、申领对象和条件
(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城镇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区就业管理服务处核准,可发放《杭州市就业援助证》 ( 以下简称《援助证》),并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1、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 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包括改制前为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失业人员)。
(1)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及期满、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2)城镇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及期满、尚未再就业的原城镇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3)事业单位失业人员, 即因事业单位改制而失业登记的人员。
2、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破产或改制时, 已办理“协缴”手续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未再就业的人员。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4、失业6个月以上的夫妻双失业人员和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即夫妻双方均失业 6 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和失业 6个月以上的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5、失业6个月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中的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6、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注:①失业6个月以上是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
②劳动者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就业后失业的,以本人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计为登记失业起始时间。
其中, 下列领证人员可同时享受税收扶持政策: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2、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 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3、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二)《援助证》申领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1、创办非正规劳动组织、个体工商户、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
2、用人单位正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
4、属于《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失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4]259号)规定的其他注销失业登记情形的。
“注销失业登记”情形消失后, 且符合申领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援助证》。
5、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三)申领《援助证》时, 需要确认失业人员身份的, 以本人人事档案记载为准, 按本次失业登记前与之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性质确定。 申领条件以申请人申请《援助证》时所具备的条件为准。
注:1、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终止 (解除) 劳动关系单位、实际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不一致的,以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为准。
2、从事个体经营歇业后,其单位性质按个体户认定。
三、申领所需资料
(一)必须提供的共性资料: 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1寸证件照2张。
(二)必须提供的资料(选择其中一项资料):《失业证》(或原《援助证》、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证明、集体企业歇业注销证明、原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改制证明、《杭州市残疾人就业援助认定表》)。
(三)附加的资料
1、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 还需提供《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 低保)。
2、夫妻双失业的失业人员,还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失业证》。
3、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还需提供丧偶证明(《离婚证》和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目前婚姻状况声明、子女未满18周岁的户籍证明。
四、申领发放程序
(一)申请。申领《援助证》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申请表》。
(二)受理、初审。受理申请的机构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审核。
(三)审核、公示。街道 (乡镇) 劳动保障管理站应在 4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将人员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
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四)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在 4 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手续。
(五)发放。经区就业管理服务处核准后,由受理机构在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援助证》发放给申请人。
(六)备案。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援助证》发放清单上报市就业服务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