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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污染治理设施拆除、闲置审批
受理部门: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审批项目编号:  22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6、《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7、《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
8、《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九条;
9、《杭州市苕溪水域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审批收费依据:  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1、对污染治理设施拆除、闲置申请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2、对因污染治理设施故障被迫停运而生产线连续生产不能停产的单位,辖区环保部门根据申请停用情况,工作时间内当天办结,非工作时间的在第一工作时间内当天办结。
   
(1)受理
条件:  许可条件:    
  1、污染治理设施停用的单位必须提前15天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2、污染治理设施需要拆除的单位必须提前30天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3、因污染治理设施故障被迫停运而生产线连续生产不能停产的单位应在故障发生后2小时内以电话、传真或网上提出申请办理暂停手续。
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污染治理设施闲置报批表》;
  2、《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拆除报批表》;
  3、确需拆除、闲置的相关证明材料。
标准:  申请材料真实、齐全、规范、合法
本岗位责任人:  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岗位责任及权限:  受理、答复咨询、服务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需征求相关行政主部门意见的办理时限:  
   
(2)审核
标准: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  应巍  吕巧华  项远
岗位责任及权限:  审查申请材料,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提出审核意见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3)复核
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  
岗位责任及权限:
办理时限:
   
(4)会签
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
岗位责任及权限:
办理时限:
   
(5)审定
标准: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  孙波
岗位责任及权限:  审查审核意见,作出审定意见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6)告知
标准:  依法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  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岗位责任及权限:  告知、答复咨询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7)投诉
投诉途径及方式、电话: 监察室:87238505  法规处:87238535
本岗位责任人:  陈捷  莫水龙
岗位责任及权限:  负责受理有关投诉,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告知方式及时限:  5个工作日内回电、回函
   
 
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
 
相关表格
企业污染治理设施闲置报批表
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拆除报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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