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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杭州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核销资产减值准备所对应的资产原价(固定资产以扣除折旧后的净值为准,以下同)或资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单笔资产原价和资金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及核销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本级的资产损失,由国资委核准。 办理程序:1、企业内部相关部门提出核销报告,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证据; 2、企业内部审计、监察、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该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企业财务部门对核销报告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4、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董事会核准同意,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经理(厂长)办公会议核准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 5、对外部证据不足的资产损失,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后(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出具鉴证意见书; 6、按照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核准权限,需上报有关部门核准确认的,应当上报有关部门核准确认; 7、根据企业董事会决议(或会议纪要)、上级部门核准批复及相关证据,由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需要材料:1、各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就所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提出申请报告,对所属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并表明对企业资产损失的处理意见; 2、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申请报告,包括:申请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类别、核销金额与原因、核销资产的清理与追索情况、内部核销审批程序等; 3、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申报表; 4、逐笔附报资产确认为事实损失的相关合法证据,及资产损失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情况等; 5、社会中介机构对因外部证据不足的资产损失出具的经济鉴定意见书; 6、企业董事会决议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议纪要。 办理时限:八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