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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事项内容: 办理对象:市属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及其子公司、有关部门直属企业的除核准项目以外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办理程序:评估委托方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需填写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并将备案材料逐级上报给市国资委,并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需要材料: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四份;
2、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文件(如董事会决议等);
4、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资产清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需对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还应报送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5、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时限:市国资委收到备案材料后,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一般在16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责任单位: 市国资委产权管理处
责任单位地址: 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综合楼
联系电话: 81951585
联系人: 徐敏
责任单位电话: 81951500
email: gzw.cqgl@hz.gov.cn
备注:  

 
责任单位
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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