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 |
| 事项内容: |
办理对象:经市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及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核准的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办理程序:评估委托方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需填写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拟定核准申请文件,并逐级上报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或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或主管部门经初审同意后,在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拟定核准申请文件,并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市国资委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需要材料:1、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一份; 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文件(如市政府的相关批准文件等); 4、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5、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6、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包括评估基准日资产清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需对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还应报送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7、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8、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时限:市国资委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一般在16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
| 责任单位: |
市国资委产权管理处 |
| 责任单位地址: |
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综合楼 |
| 联系电话: |
81951585 |
| 联系人: |
徐敏 |
| 责任单位电话: |
81951500 |
| email: |
gzw.cqgl@hz.gov.cn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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