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内容: |
办理对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1、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2、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3、其他需要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 办理程序: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应当自有关批准或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由出资人向市国资委申办注销产权登记;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内由企业破产清算机构向市国资委申办注销产权登记。市国资委核准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收回产权登记证并注销。 需要材料: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产权登记表); 2、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 3、批准产权注销行为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决书; 4、企业清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等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市国资委收齐相关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一般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
| 责任单位: |
市国资委产权管理处 |
| 责任单位地址: |
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综合楼 |
| 联系电话: |
81951583 |
| 联系人: |
马维斌 |
| 责任单位电话: |
81951500 |
| email: |
gzw.cqgl@hz.gov.cn |
| 备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