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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1、企业名称改变的; 2、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 3、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办理程序:1、企业发生企业名称改变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日内,向市国资委申办变动产权登记;企业发生其他几种情形的,应当自企业出资人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市国资委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2、企业填报变动产权登记表并上报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由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初审后报市国资委; 3、经市国资委核准变动登记后,办理企业产权登记证变更手续。 需要材料:1、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证(或产权登记表); 2、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3、批准产权变动行为的文件; 4、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6、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提交新加入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7、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等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市国资委收齐相关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一般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变动产权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