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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受理部门: 水政水资源处
审批项目编号: 16-3
审批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14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15条;水利部、国家计委、环保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审批收费依据: 浙价费(1997)107号、杭价费(1998)号
审批总时限: 15或10天
(1)受理
条件: ①符合有关法律、规范要求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②批准建设项目的依据文件;③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 林以亭
岗位责任及权限: 受理申办材料,告之有关事项。
办理时限:
需征求相关行政主部门意见的办理时限:
(2)审核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资料准确,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 林以亭
岗位责任及权限: 对申办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和现场勘查,提出审核意见。
办理时限:
   
(3)复核
标准: 已作出初步审核意见。
本岗位责任人: 林以亭
岗位责任及权限: 对审核材料进行复核校对,保证准确无误。
办理时限:
   
(4)会签
标准: 对开发建设项目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
本岗位责任人: 林以亭
岗位责任及权限: 召集相关部门或单位组织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审查结果作为审核的依据。
办理时限:
   
(5)审定
标准: 提出合理的审核意见。
本岗位责任人: 杨企平
岗位责任及权限: 根据审核意见及方案审查结果作出审批决定。
办理时限: 15天(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10天(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6)告知
标准: 已作出审批结果。
本岗位责任人: 林以亭
岗位责任及权限: 告之审批结果及相关事宜。
办理时限:
(7)投诉
投诉途径及方式、电话: 来人、来信、来电。88394856
本岗位责任人: 王祥友
岗位责任及权限: 受理和处理投诉。
办理时限: 15天
告知方式及时限:
   
 
责任单位
市林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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