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部门: |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播影视管理处 |
| 审批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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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项目依据: |
国务院第29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39号令《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
| 审批收费依据: |
无 |
| 审批总时限: |
法定期限20日,承诺期限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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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理 |
| 条件: |
一、申报对象:1、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2、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可以申请自行或设立机构从事以电视机作为接收终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其它机构或个体不得开办此类业务。
二、申报条件:1、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2、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3、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场所及必要的专业人员;4、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5、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信誉、技术能力和网络资源;6、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7、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8、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换、集成)、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2、《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3、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4、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5、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6、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待);7、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 |
| 标准: |
符合国务院第29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39号令《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
| 本岗位责任人: |
崔怀明 吕晓杰 |
| 岗位责任及权限: |
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办理申请受理通知书,开具行政许可已收申请材料凭证和清单。 |
| 办理时限: |
1-2日 |
| 需征求相关行政主部门意见的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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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核 |
| 标准: |
符合国务院第29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39号令《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申请人申报材料齐全、规范。 |
| 本岗位责任人: |
夏成龙 沈红云 |
| 岗位责任及权限: |
对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负责人复核。 |
| 办理时限: |
3-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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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复核 |
| 标准: |
符合国务院第29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39号令《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申请人申报材料齐全、规范。 |
| 本岗位责任人: |
张鹏 |
| 岗位责任及权限: |
对申请事项行政许可程序和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签署意见后报局分管领导审定。 |
| 办理时限: |
3-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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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会签 |
| 标准: |
本项目无需会签 |
| 本岗位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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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岗位责任及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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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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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审定 |
| 标准: |
符合国务院第29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39号令《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申请人申报材料齐全、规范。 |
| 本岗位责任人: |
王建(局分管领导) |
| 岗位责任及权限: |
对申请事项行政许可程序和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签署审定意见。 |
| 办理时限: |
3-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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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告知 |
| 标准: |
将本局的审核情况告知当事人;将审核的材料上报省级审批部门 |
| 本岗位责任人: |
崔怀明 吕晓杰;夏成龙 沈红云 |
| 岗位责任及权限: |
将本局的审核情况告知当事人;根据局分管领导的审定意见,办理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上报省局。 |
| 办理时限: |
5—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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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投诉 |
| 投诉途径及方式、电话: |
来人、来涵、来电、传真、电子邮件 电话号码:88228887、88228889;邮箱:wgxj.jwjcs@hz.gov.cn |
| 本岗位责任人: |
姚正 |
| 岗位责任及权限: |
调查处理 |
| 办理时限: |
7日 |
| 告知方式及时限: |
电话、传真、书信、电子邮件,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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