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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审核
受理部门: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播影视管理处
审批项目编号:  
审批项目依据:  国家广电总局第34号令《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审批收费依据:   
审批总时限:   法定期限20日,承诺期限10
   
(1)受理
条件:  
一、申报条件:
(1)  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
(2)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4)  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材料:
(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申请报告;
(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3)         开办资金300万元及验资报告;
(4)         公司章程;
(5)         经营场地证明或租房合同;
(6)         新建单位须提供工商部门《企业名称核准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已建单位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工作简历 、身份证明;主要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的工作简历、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或聘书、学历证明等。
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审核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  崔怀明  吕晓杰
岗位责任及权限:  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办理申请受理通知书,开具行政许可已收申请材料凭证和清单。
办理时限:   1
需征求相关行政主部门意见的办理时限:  
   
(2)审核
标准:  符合国家广电总局第34号令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申报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  夏成龙 沈红云
岗位责任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负责人复核。
办理时限:   3-5
   
(3)复核
标准:  符合国家广电总局第34号令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申报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  张鹏
岗位责任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行政许可程序和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签署意见后报局分管领导审定。
办理时限:  3-5
   
(4)会签
标准:  本项目无需会签
本岗位责任人:  
岗位责任及权限:  
办理时限:  
   
(5)审定
标准:  符合国家广电总局第34号令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申报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  王建(局分管领导)
岗位责任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行政许可程序和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签署审定意见。
办理时限:   3-5
   
(6)告知
标准:  将本局的审核情况告知当事人;将审核的材料上报省级审批部门
本岗位责任人:  崔怀明 吕晓杰;夏成龙  沈红云
岗位责任及权限:  将本局的审核情况告知当事人;根据局分管领导的审定意见,办理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上报省局。
办理时限:  3-5
   
(7)投诉
投诉途径及方式、电话: 来人、来涵、来电、传真、电子邮件
电话号码:88228887、88228889;邮箱:wgxj.jwjcs@hz.gov.cn
本岗位责任人:  姚正
岗位责任及权限:  调查处理
办理时限:  7
告知方式及时限:  电话、传真、书信、电子邮件3
   
 
责任单位
市文广新局
 
相关表格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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