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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办对象: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二、 申办条件:(一)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应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集体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可申请设置境外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二)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网)电视节目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可申请设置境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三、 申报程序:(一)凡需设置境外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初审合格的,经市级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和经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符合申请条件的,下发筹建通知书,经验收合格后,核发《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管理费。省、部属单位由省级广播电视和国家安全部门直接审批发证。(二)凡需设置境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申报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经验收合格,核发《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管理费。
四、 申报材料:(一)申请设置境外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或个人。(1)由本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2)填写《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申请表》一式三份;(3)宾馆饭店应提供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评定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星级以上宾馆饭店的有关证明材料;(4)涉外房地产提供“涉外房地产外销证”;(5)来杭经营、工作、定居的境外人员应提供“境外人员有效护照”、“境外人员暂住证”、“房产证”或“租房协议”等复印件。(二)申请设置境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或个人。(1)申请报告书;(2)单位用户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用户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2)填写《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申请表》一式三份。
五、 收费标准:(1)接收境外卫星节目:港、澳节目700元/套,欧美节目1500元/套 ;(2)接收境内卫星节目:500元/座。
六、 对领取《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和《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年审,每两年进行一次换证。(具体以通知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