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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的审核
受理部门: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播影视管理处
审批项目编号:  
审批项目依据:  
国务院第228号令《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国家广电总局第37号令《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大第62号公告《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审批收费依据:
审批总时限:  法定期限20日,承诺期限10
   
(1)受理
条件:  
一、  申报对象:市、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企事业广播电视站。
二、  申报条件: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电视和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4、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5、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规划;6、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  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书;2、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人力资源、资金保障及来源、场地、设备、节目频道规划、频道定位、栏目设置、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运营规划等);3、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4、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5、筹备计划。
四、办理程序:(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相关事项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标准: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  崔怀明  吕晓杰
岗位责任及权限:  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办理申请受理通知书,开具行政许可已收申请材料凭证和清单。
办理时限:  1
需征求相关行政主部门意见的办理时限:  
   
(2)审核
标准: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人申报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  夏成龙 沈红云
岗位责任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负责人复核
办理时限:   3
   
(3)复核
标准: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人申报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  张鹏
岗位责任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行政许可程序和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签署意见后报局分管领导审定。
办理时限:  3
   
(4)会签
标准:  本项目无需会签
本岗位责任人:  
岗位责任及权限:  
办理时限:  
   
(5)审定
标准: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人申报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  王建(局分管领导)
岗位责任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行政许可程序和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签署审定意见。
办理时限:  3
   
(6)告知
标准:  将本局的审核情况告知当事人;将审核的材料上报省级审批部门
本岗位责任人:  崔怀明  吕晓杰;夏成龙  沈红云
岗位责任及权限:  审核情况告知当事人;根据局分管领导的审定意见,办理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上报省局。
办理时限:   3-5
   
(7)投诉
投诉途径及方式、电话:  
来人、来涵、来电、传真、电子邮件
电话号码:88228887、88228889;邮箱:wgxj.jwjcs@hz.gov.cn
本岗位责任人:  姚正
岗位责任及权限:  调查处理
办理时限:  7
告知方式及时限:  电话、传真、书信、电子邮件3
   
 
责任单位
市文广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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