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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 《省国税局浙国税二(1998)67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及省国税局浙国税办(2002)26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保留和下放审批项目的通知》第二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单项,包括财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损毁、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非常损失、投资损失),由市、县局审批。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国税局浙农经改办(1997)131号《关于转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行政管理费管理办法><农村信用合作行政管理费补助办法>的通知》第三条: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的管理费在提取比例范围内的,报同级国家税务局批准;需超过提取比例的,逐级上报省农金改办后,由省农金改办统一报送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国税总局国税发(1996)177号《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第四条:管理费的提取,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核批准。总机构及所属企业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或授权总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批准,总机构及所属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地市税务机关以上确定具体审批权限审批。金融企业单笔呆帐5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县局审批,超过5000万元的呆帐损失由省局转报总局审批。省国税局浙国税所[2003]32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 (二)受理条件: 杭州市国税局运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软件"(简称CTAIS),需要办理上述涉税事项的,请纳税人直接到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三)审批总时限: 按审批权限,各受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或上报市局,市局在15个工作日内批复(报省国税局、国税总局审批除外)。 |
| 责任单位: |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 |
| 责任单位地址: |
杭州市建国南路276号 |
| 联系电话: |
87160136 |
| 联系人: |
吴洁 |
| 责任单位电话: |
87160136 |
| email: |
gsj.kfq@hz.gov.cn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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