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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国税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出口货物退(免)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普通发票,并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贸易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第二十一条: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主管卷烟厂征税的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所列品种、规格、数量核准免税。核准免税后,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应填写"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并直接寄送主管购货方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省国税局浙国税进[1997]67号《浙江省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管理办法》第四条:出具补单证明应由出口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其退税税务机关审核人员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交由业务科长复核签字,报主管负责人批准签字并逐笔录入计算机后方可办理。省国税局浙国税进[1997]68号《浙江省"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管理办法》第四条:出具已补税证明,应由出口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审核人员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交由业务科长复核签字,再报主管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方可办理。财部、国税总局财税字[1995]92号《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省国税局浙国税进[1998]12号《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一条:外贸企业将出口货物转作内销时,须凭经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签章的《浙江省外贸企业库存出口商品转内销证明单》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抵扣税手续。 (二)受理:杭州市国税局运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软件"(简称CTAIS)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需要办理上述涉税事项的,请纳税人直接到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
| 责任单位: |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
| 责任单位地址: |
杭州市建国南路276号 |
| 联系电话: |
87160526 |
| 联系人: |
陈宇岗 |
| 责任单位电话: |
87160526 |
| email: |
gsj@hz.gov.cn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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