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hangzhou.gov.cn English 中文繁体版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中国杭州 >> 子频道 >> 创业频道 >>网上办事大厅>> 财税金融 >> 办事指南 
办事指南
发票使用的范围
事项内容: 1、纳税人凡取得地方税应税(包括免税)收入所需使用的发票,均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用。
2、纳税人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然后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可申请领购发票。
3、纳税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临时取得应税(包括免税)收入,需要使用发票的,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门征窗口申请办理。
责任单位:  各地税分局
责任单位地址: 各地税分局所在地
联系电话:  12366转
联系人:  
责任单位电话:  
email:  
备注:  
 
 
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我要咨询 | 受理情况查询
 
 
 
杭州市人民政府主办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
杭州市委、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建设管理
备案证编号:浙ICP备 050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