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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税务正常申报
事项内容: 1、纳税人除按规定不需要零申报的以外,都必须依照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采取上门纳税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网上申报、电话申报)、邮寄申报等方式,其中数据电文申报(网上申报、电话申报)、邮寄申报须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自行申报有困难,或者有其他原因,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申报时应报送的资料:
 (1)纳税申报表;
 (2)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3)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4)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证明;
 (6)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7)地税机关规定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扣缴申报应报送的材料: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
 (3)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包括逾期纳税申报)、缴纳或解缴税款、缴纳保证金,地方税务机关当场审核,即时办理。 
责任单位:  各地税分局
责任单位地址: 各地税分局所在地
联系电话:  12366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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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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