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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养路费缴纳指南

事项内容:

一 新车开征
  新增车辆领取号牌(包括临时牌照)后5日内办理养路费缴纳手续。
  (一)服务内容:
  办理新增车辆的养路费的开征手续。
  (二)须提供的资料:
  1、车辆行驶证、车辆购置附加税(费)证原件;
  2、杭州市公路稽征处核发的“公路规费缴讫薄”(新增单位由杭州市公路稽征处现行核发);
  3、新增货车由各区属运管处出具的货运通知书;新增营业性客车由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客运管理部门出具的客运联系单;从事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新增客车由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汽车租赁管理办公室分别出具自备车辆缴费联系单或租赁车辆联系单。
  (三)办理程序:
  车辆单位 -> 窗口受理->受理窗口审核->录入电脑 ->初次征费->窗口发给规费凭证;

 二 车辆征费
  车辆单位应于每月月底前缴纳次月养路费,按月缴纳养路费的,车主可预缴其他各月或全年的养路费。违反《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拖欠养路费的,除责令补缴规定的养路费外,按日加收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对连续拖欠养路费三个月以上的,并处应缴额30%到50%的罚款;对连续拖欠养路费六个月以上的,并处应缴额50%至100%的罚款。
  (一)服务内容:
  办理车辆征费手续;
  (二)须提供的资料:
  1、杭州市公路稽征处核发的“公路养路费缴讫簿”;
  2、现金、建行龙卡或本单位转帐支票;
  (三)办理程序:
  车辆单位->窗口受理、审核->开具有关征费凭证->车辆单位缴纳规费->窗口发给规费凭证; 

 三 车辆异动
  车辆过户应于车管部门办妥变更手续之日起5日内办理养路费变更手续。
  车辆转籍应于转籍之日起30日内办理养路费转入或转出手续。
  (一)服务内容:
  办理车辆养路费过户、转籍手续:(本市过户、转出本市、转入本市)
  (二)须提供的资料:
  l本市过户
  1、过户车辆变更后的车辆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附加税(费)证原件;
  2、双方单位的“公路养路费缴讫簿”;
  3、缴纳的养路费有效凭证;
  l转出本市
  1、转籍车辆的车辆档案(车辆管理所铅封)、车辆购置附加税(费)证原件;
  2、车辆交易市场的交易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临时号牌;
  4、养路费有效凭证;
  l转入本市
  1、已经变更的本市车辆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附加税(费)证原件;
  2、车辆单位的“公路养路费缴讫簿”(新增单位由杭州市公路稽征处现行核发);
  3、车辆转出地区公路稽征部门出具的养路费证明函件;
  4、当月养路费有效凭证;
  (三)办理程序:
  车辆单位->窗口受理、审核-> 办理车辆过户/ 车辆养路费终止 / 办理车辆养路费入户->开具转车车辆养路费证明函件

四 车辆报停
  车辆单位应于每月月底前办理次月车辆养路费报停手续。
  (一)服务内容:
  办理车辆的养路费报停手续;
  (二)须提供的资料:
  1、车辆行驶证、车辆全部牌号;(或车辆管理所已办妥机械报停的有关证明原件、司法或其他行政管理机关扣押封存车辆,凭有关部门的证明)
  2、当月养路费有效凭证;
  3、车辆单位的“公路规费缴讫簿”。
  (三)办理程序:
  车辆单位—>窗口受理、审核—>办理报停—>窗口发给报停凭证

五 车辆报废
  车辆报废应于报废之日起15日内办理养路费注销手续,从次月起停征养路费。
  (一)服务内容:
  办理车辆养路费注销手续;
  (二)须提供的资料:
  1、物资回收部门的回收凭证;(注销车辆行驶证、号牌和车辆购置附加税(费)证);
  2、当月养路费有效凭证;
  3、车辆单位的“公路规费缴讫簿”。
  (三)办理程序:
  车辆单位—>窗口、审核—>办理注销—>窗口签给注销凭证

六 车辆减免
  凡符合《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第二条和第三条之规定的单位车辆可以申请免、减征公路养路费。在批准前,应按规定全额缴纳养路费。
  (一)服务内容:
  办理车辆养路费减免征手续
  (二)须提供的资料:
  1、非生产性设备申请表(浙江省购置汽车审核表)
  2、财政部门批准购车经费的有关预算批复或预算追加通知和拨给购车经费的拨付凭证(或调拨单、分配单);
  3、购车发票;
  4、能反映车辆外貌、号牌的照片(特种车辆还需附有能反映固定装置的照片);
  5、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6、交通征稽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7、公路养护部门的养护专用车辆还需附本单位固定资产动态复印件;
  8、事先填写好的“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减免征审批表”。
  (三)办事程序:
  车辆单位—>窗口受理、审核—>市处初次审批(摩托车:报市交通局行业管理处审批)—>报省级公路稽征部门审批

责任单位:  杭州市公路稽征处
责任单位地址:  杭州市石祥路589号
联系电话:  0571-88178051
联系人:  
责任单位电话:  0571-88178051
email:  
备注:  

 
责任单位
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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