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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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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27 11:35:13
来源:市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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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变更字号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方式、经营期限、更换经营者姓名(注1)、组成形式、经营者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注2): (一)个体工商户变更字号名称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注3); 2、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为港澳居民的,应提交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和登记机关发给的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字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3、如委托代理人办理变更登记的,需提交委托文件和代理人的有关证明(注4);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其它与字号名称有关的文件、证件等(注5);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字号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迁移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注3); 2、个体工商户新经营场所证明(注6); 3、如委托代理人办理变更登记的,需提交委托文件和代理人的有关证明(注4);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变更经营场所涉及环境和安全(注7)的,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6、如因变更经营场所而改变登记机关的,则先向原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迁档手续(注8)、填写《个体工商户档案迁移申请表》后再向迁入地工商登记机关按上述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场所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范围及方式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注3); 2、如委托代理人办理变更登记的,需提交委托文件和 代理人的有关证明(注4);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增加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须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个体工商户延长经营期限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经营期限到期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注3); 2、如委托代理人办理变更登记的,需提交委托文件和代理人的有关证明(注4); 3、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个体工商户更换经营者姓名的(属家庭经营或变更前涉前置审批的方可办理该项变更登记),应当自作出改变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注3); 2、《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姓名登记表》(申请人为港澳居民的,应提交《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改变经营者登记表》); 3、如委托代理人办理变更登记的,需提交委托文件和代理人的有关证明(注4);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提供新经营者与出租方签订的租房协议(港澳居民无需提供); 6、属家庭经营的,提供家庭经营者的证明(注9); 7、属家庭经营的,提供全体家庭成员签署的同意改变经营者姓名的决定; 8、属家庭经营的,提供《家庭经营成员情况表》; 9、不属家庭经营的,提供承诺书(注10);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注3); 2、如委托代理人办理变更登记的,需提交委托文件和代理人的有关证明(注4); 3、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4、全体家庭成员签署的同意改变组成形式的决定; 5、属个体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提供《家庭经营成员情况表》;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住所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注3); 2、个体工商户新住所证明; 3、如委托代理人办理变更登记的,需提交委托文件和代理人的有关证明(注4);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八)个体工商户变更从业人数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注3); 2、如委托代理人办理变更登记的,需提交委托文件和代理人的有关证明(注4);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九)个体工商户变更资金数额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注3); 2、如委托代理人办理变更登记的,需提交委托文件和代理人的有关证明(注4);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附注: 1、属家庭经营(需提供新老经营者系家庭成员的依据)、或属经营者姓名更换前涉前置审批的,可办理经营者姓名更换手续,除此之外应按“一开一歇”办理注册手续。 2、同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附注5。 3、同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附注6。 4、同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附注9。 5、同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附注2。 6、同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注12。 7、个体工商户迁移地址时,如从事餐饮、食品、娱乐、盲人按摩、化学危险品、药店、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等涉及环境及安全的,应先经前置审批部门批准;如不属环境、安全的,个体工商户可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按其它有关前置审批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8、个体工商户因变更地址而改变登记机关的,则应按以下办法办理迁移档案手续: (1)在杭州市工商局所辖分局及其各工商所之间档案迁移规定; A、需迁档的个体工商户凭执照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领取并填写一式二份的《个体工商户档案迁移申请表》,由工商所在表中签署“同意迁出”意见并加盖工商所公章(如直接在分局注册厅办理登记注册的由注册监管科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B、需迁档的个体工商户将《个体工商户档案迁移申请表》一式二份及个体工商户执照正副本原件,交给原工商登记机关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应收缴执照正副本原件入档,同时复印执照,并将该执照复印件另行存盘。 C、原工商登记机关档案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杭州市八城区3个工作日,五县(市)5个工作日)应将档案送达,由迁入地的工商所(或企业监管科),在一式二份的《个体工商户档案迁移申请表》中签署“同意迁入”意见、并加盖工商所(或注册监管科)印章,一份留存入档,一份当场交还给原工商登记机关的档案送达人员,并由其转交给原工商登记机关的档案管理部门与前述该公司的执照复印件一并存盘。(工商部门在档案迁出后应在计算机中及时将该个体户信息转入迁入地工商部门)。 D、需迁档的个体户在约定送档的时限后,即可去迁入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迁址变更手续。 (2)与外地工商登记机关之间迁移档案,由迁出地的工商登记机关与迁入地的工商登记机关协商后决定,并按既简化又规范的要求办理迁址变更手续。 9、属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的,当要求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提供配偶及直系亲属的证明,如户口簿、派出所证明等。 10、经营者姓名更换前涉前置审批的,允许办理变更登记,但原经营者必须出具承诺书,主要内容要表明原经营者必须对变更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1、变更经营范围包括增减经营范围及方式、涉及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有效期的延长(设及前置审批经营项目有效期的延长应提供延期后的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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