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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部分 其它需办理和备案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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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27 10:38:50
来源:市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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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失营业执照,办理补领手续 遗失营业执照办理补领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注2): 1、《个体工商户注册号更换(四年经营期满换照)登记表》(注3); 2、刊有“遗失执照、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 3、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应提供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资料卡片”; 4、如委托代理人办理备案登记的,需提交委托文件和代理人的有关证明。 如正本或副本只遗失其一的,则提供未遗失的一份营业执照,不必提供工商登记机关的“企业登记资料卡片”。 二、换发营业执照手续 个体工商户因登记机关统一部署需换照、注册号更换或因四年经营期满需换照等原因,应提交下列材料(注2): 1、《个体工商户注册号更换(四年经营期满换照)登记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如委托代理人办理变更登记的,需提交委托文件和代理人的有关证明。 三、个体工商户门牌号更换登记 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没变,但门牌号已变,应提交下列材料(注2): 1、《个体工商户门牌号更换登记表》; 2、新门牌证复印件(应注明原门牌号码); 3、个体工商户执照正副本; 4、如委托代理人办理变更登记的,需提交委托文件和代理人的有关证明。 四、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和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备案登记(注4) 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予工商登记,实行备案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和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备案登记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村民委员会意见(注5); 4、如委托代理人办理变更登记的,需提交委托文件和代理人的有关证明。 附注: 1、需办理事项是指以下一至三项,均需换发营业执照,并调整发照时间。 2、同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附(注5)。 3、同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附(注6)。 4、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个字(2005)第26号《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予工商登记,实行备案。工商所应当建立备案台帐。 5、村民委员会的意见至少包括二层含义:一是证明村民的身份;二是注明村民自产何种农副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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