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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非公司制企业工商登记类型和核准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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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28 14:06:24
来源:市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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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公司制企业登记类型 1、按登记状况分类:可分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三大类。 2、按登记繁简分类:可分为简易类(注1)、一般类(注2)和特殊类(注3)三大类。 二、核准时效 非公司制企业申报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登记机关决定予以登记,并按“一审一核(注4)”的流程办理,经输入、核对、核准、打照等程序后,予以当场发照。 附注: 1、简易类是指事由清晰、办理手续相对简单的登记申请,下列登记事项属简易类: (1)非公司制企业经营范围使用规范用语、不涉新兴行业,且不涉前置审批项目的设立登记; (2)非公司制企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使用规范用语、不涉新兴行业,且不涉前置审批项目的设立登记; (3)非公司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经营范围(限使用规范用语、不涉新兴行业,且不涉前置审批项目)、经营期限、迁址不涉及前置审批的变更;出资人和主管部门变更备案、企业法人不涉及变更事项的章程变动备案、地址不变但门牌号码或区划或路名调整变更备案; (4)联营企业及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之间内部转让、增资、股东更名、不涉及变更事项的章程变动备案; (5)非公司制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6)企业集团变更、注销登记; (7)非公司制企业对外投资证明手续、查封股权登记、增领执照副本、换照、执照及集团登记证遗失补领。 2、一般类登记事项为: (1)非公司制企业经营范围不使用规范用语、涉新兴行业或涉前置审批项目的设立登记; (2)非公司制企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不使用规范用语、涉新兴行业或涉前置审批项目的设立登记; (3)非公司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迁址涉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限不使用规范用语、涉新兴行业或涉前置审批的项目)、经济性质变更登记; (4)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5)联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转让(不包括股东之间内部转让)、减资; (6)企业集团开业登记。 3、特殊类是指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或情况复杂需特别办理的登记申请,下列登记事项属特殊类: (1)非公司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开业、变更中涉及生命财产安全项目的登记; (2)债权债务情况较复杂的内资企业注销登记; (3)其他需要特殊办理的注册事项的登记。 4、“一审一核”的审核流程指:出资人申请登记注册的材料,经工商登记机关审查员依法审查,报经核准人依法予以核准或驳回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企业登记注册审核制度。对现行企业登记注册中简易事项实行“审”、“核”合一制度,由窗口审查员直接签字、核发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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