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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 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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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28 13:44:46
来源:市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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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登记事项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注1): (一)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注2)(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名称审核表》及企业名称(注3)变更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若名称需上报国家工商总局审批的,则提交《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及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4、企业出资人同意变更的文件(注4) ; 5、章程修正案参考式样2或新章程参考式样1;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其他与名称有关的文件、证件(注5);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注2)(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出资人同意变更的文件(注4); 4、新地址的住所使用证明(注6); 5、变更地址涉及环境和安全(注7)的,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如因变更地址而改变登记机关的,则先向原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迁档手续(注8)、填写《企业档案迁移申请书》后再向迁入地工商登记机关按上述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章程修正案(参考式样2)或新章程(参考式样1);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注2)(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注9)、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注9); 4、《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该表中);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经济性质变更的,应当在主管部门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注2)(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资产性质改变的文件或原资产性质界定(确认)文件或企业原出资人与新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如经济性质不变,则按第八部分“出资人变更备案”程序操作); 4、主管部门(注10)同意变更性质的文件(注4); 5、章程修正案(参考式样2)或新章程(参考式样1);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济性质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变更经营范围(注11)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注2)(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出资人同意变更的文件(注4); 4、增加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注2)(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主管部门与出资人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文件(注4); 4、出资人的资产为国有资产的,提交验资报告(注12)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出资人为非国有资产的提交验资报告(注12); 5、章程修正案(参考式样2)或新章程(参考式样1);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经营期限(注13)变更的,应在经营期限到期前30日内申请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注2)(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出资人同意变更经营期限的文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附注: 1、材料填报应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书写。 表式及文件、证件上要求本人签字的,必须由本人亲笔签署,不能以私章替代。 表式及文件、证件等申报材料,凡未注明可提供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注明可提供复印件的,复印件上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或出示相应的原件供工商登记机关进行核对。 2、同企业法人开业登记附注6。 3、同企业法人开业登记附注4。 4、同企业法人开业登记附注12。 5、同企业法人开业登记附注9。 6、同企业法人开业登记附注15。 7、企业迁移地址时,如从事餐饮、娱乐、盲人按摩、化学危险品、网吧、药店、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等涉及环境及安全的,应先经前置审批部门批准;如不属环境、安全的,企业可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按其他有关前置审批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8、企业因变更地址而改变登记机关的,则应按以下办法办理迁移档案手续: (1)杭州市工商局及其所属17个分局之间档案迁移规定: A、需迁档的企业凭执照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领取并填写一式二份的《企业档案迁移申请书》,由企业注册处(注册监管科)在表中签署“同意迁出”意见并加盖企业注册处(注册监管科)印章。 B、需迁档的企业将《企业档案迁移申请书》一式二份及执照正副本原件,全部交给原工商登记机关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应收缴执照正副本原件入档,同时复印执照,并将该执照复印件另行存档。 C、原工商登记机关档案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杭州市八城区3个工作日,五县(市)5个工作日)应将档案送达,由迁入地工商登记机关的企业注册处(注册监管科),在一式二份的《企业档案迁移申请书》中签署“同意迁入”意见、并加盖企业注册处(注册监管科)印章,一份留存入档,一份当场交还给原工商登记机关的档案送达人员,并由其转交给原工商登记机关的档案管理部门与前述该企业的执照复印件一并存档。 D、需迁档的企业在约定送档的时限后,即可去迁入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迁址变更手续。 (2)杭州市工商局及其所属17个分局与外地工商登记机关之间迁移档案,由迁出地的工商登记机关与迁入地的工商登记机关协商后确定,并按既简化又规范的要求办理。 9、任职文件与免职文件由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出具。 10、同企业法人开业登记附注11。 11、变更经营范围包括增减一般及涉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涉及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有效期限的延长。涉及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有效期限的延长的,应提供延期后的许可证。 12、同企业法人开业登记附注13。 13、经营期限已到期的,不得再办理变更登记,须办理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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