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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制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第六部分 营业单位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http://www.hangzhou.gov.cn 2006-09-28 13:24:00 来源: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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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单位是指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一、营业单位开业登记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出资人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2、营业单位设立应提交的材料(注1):
  (1)营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书(注2)(出资人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出资人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名称审核表》及企业名称(注3)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4)出资人出具的营业单位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出资人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营业单位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注4);
  (7)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独立核算的营业单位还应提交验资报告(注5)。
  二、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营业单位变更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期限、资金数额、经济性质等登记事项,应办理变更登记。
  1、营业单位变更名称的,提交:
  (1)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注2)(出资人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名称审核表》及企业名称(注3)变更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4)因出资人的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营业单位名称的,提交出资人名称的变更证明及更名后有效的法人登记证(即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5)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
  (6)其它有关的文件、证件(注6);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2、营业单位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
  (1)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注2)(出资人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注4);
  (4)变更地址涉及环境和安全(注7)的,应当提交审批手续;
  (5)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如因变更地址而改变登记机关的,则先向原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迁档手续(注8)、填写《企业档案迁移申请书》后再向迁入地工商登记机关按上述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营业单位变更负责人的,提交:
  (1)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注2)(出资人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营业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出资人出具的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负责人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营业单位变更经营范围(注9)的,提交:
  (1)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注2)(出资人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当提交审批手续,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出资人的经营范围;
  (4)企业法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本操作指南实施前非企业法人组建的营业单位无需提供);
  (5)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营业单位变更经营期限(注10)的,提交:
  (1)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注2)(出资人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法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本操作指南实施前非企业法人组建的营业单位无需提供);
  (4)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独立核算的营业单位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
  (1)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注2)(出资人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验资报告(注5);
  (4)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资金数额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营业单位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
  (1)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注2)(出资人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因出资人的经济性质变更而申请变更营业单位经济性质的,提交出资人经济性质的变更证明及有效的法人登记证(即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通过产权转让变更经济性质的,则提供原出资人与新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购买方(即新出资人)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济性质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营业单位的注销登记
  营业单位终止经营活动的,应申请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注1):
  (1)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注2)(出资人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已清理或由其承担的证明;
  (4)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
  (5)营业单位的公章(包括公章、财务章、合同章);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附注:
  1、同企业法人变更登记附注1。
  2、同企业法人开业登记附注6。
  3、同企业法人开业登记附注4。 
  4、同企业法人开业登记附注15。
  5、同企业法人开业登记附注13。
  6、同企业法人开业登记附注9。
  7、同企业法人变更登记附注7。
  8、同企业法人变更登记附注8。
  9、同企业法人变更登记附注11。
  10、同企业法人变更登记附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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