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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费附加的自查(一、基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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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7-30 00:00:00
来源: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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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后改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后改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征收的一种税收附加。现行教育费附加的基本征收依据,是国务院1986年4月28日公布的第50号《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后经多次修改和调整,一直沿用到今。 1、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义务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设在城市(包括县城)范围内的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为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义务人。 《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和个人是指由乡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农业和乡镇企业。 2、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征收率及应缴费额的计算 教育费附加按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征收率为4%。具体计征时,以当月入库税款为依据,包括当月缴纳的属于以前年度、月度的税款。 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为: 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缴纳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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