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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自查(五、纳税调整减少额的自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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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7-05 00:00:00
来源: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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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纳税调整减少额 1、弥补亏损 (1)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弥补的亏损额,是否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有否将财务报表上反映的亏损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弥补额。 (2)纳税人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有否包括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过程中,因纳税调减项目(例弥补亏损、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境外收益、技术转让收益、治理"三废"收益、股息收入、国库券利息收入、国家补贴收入、其他)引起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负数的情况。 (3)纳税人经营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是否先用免税项目的所得冲减后的余额作为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2、联营企业利润 投资方纳税人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是否有主管税务机关的先税后分的证明;税后利润的分配是否有投资双方的协议或者合同。 纳税人是否将从低于投资方税率的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补缴所得税(不包括联营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按规定补缴的所得税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公式计算。 发生亏损的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是否按规定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再按联营企业规定补税。 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的纳税人,是否将应收而未收到的利润,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3、境外收益补税额 (1)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和是否已在境外实际缴纳所得税的税款。 (2)纳税人申请抵免境外所得税,是否有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同年度纳税原始凭证。 (3)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和,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否包括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 (4)纳税人计算境外所得,是否按照税法规定分国(地区)不分项的规定,计算扣除限额。 (5)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是否按规定补缴税额。 4、技术转让收益 (1)纳税人免税的技术转让额,是否报经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 (2)企业、事业单位的纳税人发生的技术转让收益,是否属于技术转让;是否属于在技术转让过程中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 (3)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收益免征额,是否在30万元以下;超过30万元的部分,是否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4)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技术转让额,是否属于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 5、治理"三废"收益 (1)纳税人免纳的"三废"收益,是否报经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 (2)纳税人免纳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属于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并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列明内的资源或者是在本企业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的,而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并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而产生的所得。 (3)减免的所得税,是否专项用于资源综合利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 6、股息收入 (1)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的纳税人,取得的对外投资的收益,是否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2)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的纳税人,是否将应收而未收到的股息、红利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3)是否属于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7、国库券利息收入 (1)纳税人免纳的利息收入,是否属于财政部发行的公债利息收入。 (2)纳税人有否把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作为免纳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 (3)纳税人有否将经营国债或中途转让国债的所得,作为免纳所得税的情况。 8、国家补贴收入 纳税人有否将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损益以外的其他补贴,作为免纳所得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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