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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查税
企业所得税自查(七、自查补税计算举例)
http://www.hangzhou.gov.cn 2004-07-05 00:00:00 来源: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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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浙江省某纳税人于2001年初,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对本企业2000年的企业所和税应纳税情况进行的自查,情况如下:     
  一、产品销售收入    1000万元
    销售产品成本    550万元
    产品销售费用     44万元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7万元
  二、产品销售利润    399万元
    加:其他业务利润   9万元
    减:管理费用       70万元
    财务费用       40万元
  三、营业利润         298万元
    加:投资收益       35万元
    营业外收入     12万元
    减:营业外支出     17万元
  四、利润总额         328万元
    减:所得税       100万元
  五、净利润           228万元
  (一)该企业纳税自查存在以下问题
  1、在管理费用列支6.1万元业务招待费。(其他业务收入20万元)
  2、列支财务费用40万元,其中:银行借款利息20万元,向其他纳税人拆借资金一年,计金额100万元,支付利息10万元(假定银行年贷款利率7%)。
  3、外购机器修理零部件支付的增值税税金0.5万元,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中列支。
  4、投资收益35万元,其中:21万元是深圳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联营企业适用税率15%,4万元为到期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为从境外税后所得,在境外已缴纳所得税2万元。
  5、向幼儿园捐款支出3万元,直接在营业外支出列支。
  6、税款滞纳金3万元,在营业外支出。
  7、成本中列支工资250万元,提取工资福利费等三项费用43.75万元。(全厂2000年职工人数为200人)
  8、"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6万元,记为"其他应付款"。
  9、收回以前年度(已报损)的坏帐损失5万元,记为"应付福利费"。
  10、年终保险公司给予的无赔款优待2万元,记作"其他应付款"。
  (二)该纳税人计算高速应纳税所得额
  1、业务招待费
  允许列支业务招待费=(1000万元+20万元)×5‰=5.1万元
  企业实际列支的业务招待费6.1万元
  超标准列支数额=6.1万元-5.1万元=1万元
  故因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
  2、银行借款利息允许按实际支付数,在税前列支。但向其他纳税人拆借的资金支付的利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不允许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
  拆借允许列支的利息=100万元×7%=7万元
  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10万元
  超标准列支的利息10万元-7万元=3万元
  3、增值税税金属于价外税,不允许在税前列支。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5万元。
  4、到期国债利息收入,免纳企业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得额4万元;
  5、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1万元;
  6、从境外分回税后利润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7、捐款不通过民政部门批准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不能在税前列支。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
  8、税收滞纳金不允许在税前列支,故应调增应纲税所得额3万元。
  9、根据浙江省规定2000年计税工资每月为960元。超过计税标准工资以及计提工资附加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允许税前列支计税工资总额=200人×960元×12个月=230.4万元
  允许税前列支职工福利费等三项费用=230.4万元×(14%+2%+1.5%)=40.32万元
  实际列支工资与三项费用总额=250万元+43.75万元=293.75万元
  超标准列支工资及三项费用=293.75-(230.4+40.32)=23.03万元
  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3.03万元。
  10、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
  11、收回以前年度的坏帐损失,应调增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和额5万元。
  12、取得的无赔款优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
  上述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3万元+0.5万元-4万元-21万元-10万地+3万元+3万元+23.03万元+6万元+5万元+2万元=11.53万元
  13、分回联营企业税后利润应补额
  由于投资方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企业分回利润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联营企业税率)
  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税率
  上述公式简化为:
  应补缴所得税额=投资方分回利润额÷(1-联营企业税率)×(投资方税率-联营企业税率)=21万元÷(1-15%)×(33%-15%)=4.447万元。
  故因补缴所得税4.447万元。
  14、境外分回所得应补税额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按规定计算的扣除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据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
  (1)税收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2)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328+11.53)×33%=112.0449万元
  (3)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为:112.0449×10÷(328+11.53)=3.3万元
  (4)境外已纳所得税税款<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2万元。因此,境外已纳所得税款可以据实从应纳税中扣除。
  (三)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税税额
  1、纳税所得额调增补缴所得税[(328+11.53)×33%-100]=12.0449万元
  2、分得联营利润补缴所得税4.447万元
  3、共应补缴所得税税额12.0449+4.447=16.49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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