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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自查(七、自查补税计算举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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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7-05 00:00:00
来源: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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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浙江省某纳税人于2001年初,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对本企业2000年的企业所和税应纳税情况进行的自查,情况如下: 一、产品销售收入 1000万元 销售产品成本 550万元 产品销售费用 44万元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7万元 二、产品销售利润 399万元 加:其他业务利润 9万元 减:管理费用 70万元 财务费用 40万元 三、营业利润 298万元 加:投资收益 35万元 营业外收入 12万元 减:营业外支出 17万元 四、利润总额 328万元 减:所得税 100万元 五、净利润 228万元 (一)该企业纳税自查存在以下问题 1、在管理费用列支6.1万元业务招待费。(其他业务收入20万元) 2、列支财务费用40万元,其中:银行借款利息20万元,向其他纳税人拆借资金一年,计金额100万元,支付利息10万元(假定银行年贷款利率7%)。 3、外购机器修理零部件支付的增值税税金0.5万元,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中列支。 4、投资收益35万元,其中:21万元是深圳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联营企业适用税率15%,4万元为到期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为从境外税后所得,在境外已缴纳所得税2万元。 5、向幼儿园捐款支出3万元,直接在营业外支出列支。 6、税款滞纳金3万元,在营业外支出。 7、成本中列支工资250万元,提取工资福利费等三项费用43.75万元。(全厂2000年职工人数为200人) 8、"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6万元,记为"其他应付款"。 9、收回以前年度(已报损)的坏帐损失5万元,记为"应付福利费"。 10、年终保险公司给予的无赔款优待2万元,记作"其他应付款"。 (二)该纳税人计算高速应纳税所得额 1、业务招待费 允许列支业务招待费=(1000万元+20万元)×5‰=5.1万元 企业实际列支的业务招待费6.1万元 超标准列支数额=6.1万元-5.1万元=1万元 故因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 2、银行借款利息允许按实际支付数,在税前列支。但向其他纳税人拆借的资金支付的利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不允许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 拆借允许列支的利息=100万元×7%=7万元 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10万元 超标准列支的利息10万元-7万元=3万元 3、增值税税金属于价外税,不允许在税前列支。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5万元。 4、到期国债利息收入,免纳企业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得额4万元; 5、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1万元; 6、从境外分回税后利润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7、捐款不通过民政部门批准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不能在税前列支。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 8、税收滞纳金不允许在税前列支,故应调增应纲税所得额3万元。 9、根据浙江省规定2000年计税工资每月为960元。超过计税标准工资以及计提工资附加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允许税前列支计税工资总额=200人×960元×12个月=230.4万元 允许税前列支职工福利费等三项费用=230.4万元×(14%+2%+1.5%)=40.32万元 实际列支工资与三项费用总额=250万元+43.75万元=293.75万元 超标准列支工资及三项费用=293.75-(230.4+40.32)=23.03万元 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3.03万元。 10、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 11、收回以前年度的坏帐损失,应调增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和额5万元。 12、取得的无赔款优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 上述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3万元+0.5万元-4万元-21万元-10万地+3万元+3万元+23.03万元+6万元+5万元+2万元=11.53万元 13、分回联营企业税后利润应补额 由于投资方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企业分回利润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联营企业税率) 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税率 上述公式简化为: 应补缴所得税额=投资方分回利润额÷(1-联营企业税率)×(投资方税率-联营企业税率)=21万元÷(1-15%)×(33%-15%)=4.447万元。 故因补缴所得税4.447万元。 14、境外分回所得应补税额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按规定计算的扣除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据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 (1)税收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2)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328+11.53)×33%=112.0449万元 (3)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为:112.0449×10÷(328+11.53)=3.3万元 (4)境外已纳所得税税款<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2万元。因此,境外已纳所得税款可以据实从应纳税中扣除。 (三)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税税额 1、纳税所得额调增补缴所得税[(328+11.53)×33%-100]=12.0449万元 2、分得联营利润补缴所得税4.447万元 3、共应补缴所得税税额12.0449+4.447=16.4919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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