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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船使用税自查一(基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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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03 00:00:00
来源: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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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船使用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按车船种类、吨位大小和规定的税额,征收的一种使用行为税。我国现行车船使用税,其征收依据是国务院1986年9月15日颁布、198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2、凡在我国境内公共道路或航道上行驶的车船,除另有规定者外都属于车船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具体分为: (1)车辆 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其中:机动车包括乘人汽车、载货汽车和摩托车;非机动车包括人力车、畜力车和自行车等。 (2)船舶 包括机动船和非机动船。其中:机动船包括轮船、渡船、拖船、机帆船等有动力机械设备的船舶;非机动船包括木船、驳船、帆船等没有动几机械设备的船舶。 3、车船使用税是使用受益行为性质的税。在我国,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车船使用税,而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4、车船使用税是按照机动车、非机动车、机动船、非机动船等不同情况从量计征,分别采用以辆、净吨位或载重吨位为计税依据。其具体规定是:车辆除载货汽车外都按辆计征;载货汽车按净吨位计征。机动船按净吨位计征,非机动船按载重吨位计征,拖船按马力折合净吨位计征。对吨位尾数的计算,车辆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者,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者,按1吨计算。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者免算;超过半吨者,按1吨计算。不到1吨的小型船只,一律按1吨计算。 5、车船使用税分别按车船的种类、大小和使用性质、规定不同的税率(亦称定额税率)。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1)由于车辆与船舶的行驶情况不同,对车辆未规定全国统一的固定税额,只按照车辆种类,分别规定有一定幅度的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在统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车辆的适用税额。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省车船使用税的《车辆税额表》。 (2)由于船舶流动性大、航程较长,经常航行其他地区,因此,对船舶统一规定了分类分级的固定税额,这样可使全国各地区的税额既不致差别过大,又使负担大体平衡。 6、应纳税额的计算 (1)机动船和载货汽车按净吨位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机动船和载货汽车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X适用单位税额 (2)非机动船是按载重吨位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载重吨位数X适用税额 (3)机动车(除载货汽车)和非机动是按辆数计算其应纳税额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辆数X适用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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