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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税自查二(减免税及征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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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1-20 00:00:00
来源: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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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税的减税免税 1、国家规定的免税房产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此外,为适应各地区不同情况,对纳税人按照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2、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二、房产税征收管理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总的原则是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根据税种特殊性具体还规定了以下三点: 1、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2、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期限大多数都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一般都确定为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对部分缴纳税额较小的纳税人,也可按半年缴纳。 3、房产税纳税人应依照规定,将现有房屋的座落、构造、间数、面积和房产原值或出租房屋租金收入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纳税人新建或购进房屋,应于建成或购进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纳税人住址变更、产权转移,或者添建改装房屋变更房产原值的,应于变更、转移之日起15日内申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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