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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出经营的自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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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9-01 00:00:00
来源: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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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一)是否属税收意义上的外出经营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这里的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纳税人构成税收意义上的外出经营的首要条件。 (二)《外经证》的使用是否规范 《外经证》是对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征管状况的一种证明。凡从事外出经营活动的纳税人,首先必须按规定取得和使用《外经证》。 (三)外出经营业务是否按规定缴纳税款 外出经营取得的收入是纳税人总收入的一部分,应按规定依法纳税。在自查时主要侧重于纳税地点,现行税法规定凡持有《外经证》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取得的收入,除建筑安装等税法另有规定者外,一般都回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纳税,为此,纳税人应注意:(1)外出经营活动经营后是否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各项税款;(2)在经营地应缴未缴的税款是否及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补缴。 (四)外出经营发票是否规定使用 有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应认真自查是否将自己的发票随身携带、开具。在经营地经营期间确需开具发票的,应凭《外经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或购买、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应回原地补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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