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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开发区政策
桐庐经济开发区
http://www.hangzhou.gov.cn 2006-08-14 14: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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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人民政府文件

桐政〔2004〕4号            

关于深化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

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切实保护耕地,节约使用土地,建立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机制,促进我县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浙政发〔2004〕3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我县土地利用效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珍惜土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加强用地规划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坚持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积极鼓励和引导工业项目向省级经济开发区和重点城镇工业功能区集中,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实现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在县城规划区内,应积极鼓励建造多层、高层公寓,集中安置城中村改造及被征地拆迁居民。

(二)严把土地审批关。根据工业投入项目分级把关的要求,对照投资强度标准,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在项目并联审批时要严格把关,国土部门要切实履行好项目预审职责。县发展计划等部门在核准或审核建设项目时,必须附有县国土部门的预审意见,未经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项目不予立项,不批准农转用、土地征用,不办理供地手续。县工业投入把关领导小组应严格按照供地要求审批项目。

(三)适度提高用地“双控”指标标准。在现行用地“双控”指标的基础上,对投资强度等系数普遍予以提高。即:投资强度指标省级经济开发区调至130万元/亩以上,重点城镇(含桐君街道)工业功能区调至110万元/亩以上,其它镇乡(含旧县街道)调至100万元/亩以上。工业项目容积率原则上要达到1.2以上、不定上限。

(四)最大限度利用好土地,严格用途管理。新建工业企业内部绿化率控制在15%以下、不定下限,建筑密度控制在35%以上、不定上限(除消防、交通及项目有特殊要求外)。要严格控制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省级经济开发区和重点城镇工业功能区内的企业不得超过7%,禁止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等设施。

(五)推进综合性标准厂房和多层厂房建设。省级经济开发区和重点城镇工业功能区应建造一定数量的标准厂房,凡设备投资在200万元以下或用地规模在5亩以下的工业项目不单独供地,通过租赁标准厂房等办法予以解决。同时,除有特殊要求的外,工业项目不得建造单层厂房,鼓励建设和改造多层厂房,并给予减免加层配套费等优惠措施。企业技改项目要尽量利用现有厂房、土地。原企业投资未超过规定的投资强度的,原则上不得以技改名义搞扩建和新建(原厂房加层除外)。

(六)运用价格机制调控用地。适时调整基准地价,适度提高工业用地地价,以合理调节市场供求关系,促进土地利用从粗放经营向集约、高效转变。今后原则上按基准地价确定供地价格,对投资强度超过规定标准、科技含量高、回报率高的项目,可给予适当的地价优惠,但最低不得低于:省级经济开发区基准地价的70%、重点工业功能区基准地价的80%、其它区块基准地价的90%。

(七)加强出让合同及土地确权发证的跟踪管理。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合同条款,合同中不仅要明确价格、缴费时间等常规条款,还要明确开工、竣工时日和投资强度等条件,强化、细化对违约责任追究的相关条款。县发展计划、经贸、建设、国土局、财政(地税)等职能部门要对已批建设项目的建设、投资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虚报投资、变相圈地,达不到“双控”指标及出让合同要求的项目,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土地出让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处置。对新征用地企业,要通过合同条款明确在土建未完成前采取代为保管土地权证等方法予以监管,不允许以“白地”抵押贷款。

(八)对工业项目用地实行限期建设制度。工业项目具备开工条件的,一般应在3个月内开工建设,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整个工期不得超过18个月。分期建设的项目用地,要求远近结合,对后期用地,在合同中约定并支付定金后,可在规划上予以不超过一年的预留,并明确违约责任,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前一期项目建设的,按规定和即时的地价政策报批供应后期用地。

(九)建立工业建设用地供地率约束制度。凡上一年度工业供地率达不到80%(规划预留用地面积不计入基数;投资强度未达到标准的部分土地按比例折算未用地面积)的镇乡、街道(含省级经济开发区),原则上暂停办理新的土地农转用、征用手续。

二、认真处理违法违约用地,积极盘活存量土地

(一)抓紧用好已批准农转用未供地。对我县已办理农转用、征用手续但尚未供应的土地,各镇乡(街道)、省级经济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优先安排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急需和高效的建设项目使用的原则确定投资项目。县工业投入把关领导小组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从严审查,从严把关。

(二)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和利用工作。清理闲置土地要按照“收回一批、压缩一批、调整一批、增资一批、盘活一批、处罚一批”的工作方针,按照县政府《关于开展土地清理优化工业用地提高工业投入质量的意见》要求,根据闲置具体情况,依法处理。工业用地闲置满一年未超过两年的,征收土地闲置费10元/平方米,其中原为耕地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征收15元/平方米;闲置满二年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经营性用地闲置满一年未超过两年的,按出让金总额的10%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满二年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报经县政府同意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或由于政府行为造成开工延迟的除外)。投资协议中有更严格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通过合理补偿等途径,建立企业用地退出机制。对省级经济开发区和重点城镇工业功能区内,尚未达到法定收回期限的闲置土地,通过协商动员土地使用者退出土地,给予合理补偿。对城镇建成区内因规划调整、城镇建设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需要对现有企业实施拆迁的,对原使用土地在按拆迁补偿政策实施补偿的基础上,根据其拆迁进度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严格执法,切实加强信访工作

(一)加大执法力度,重点查处2003年2月20日以后新发生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对违法工业用地,经查处后,符合规划的予以补办手续,其需补缴的出让金以按不低于基准地价的标准确定。对发生违法用地案件的镇乡(街道),要根据责任情况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集中力量、花大力气,切实解决土地信访问题,确保社会稳定。要严格依法征地,重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确保按照政策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土地征用补偿及有关费用,对因在征地过程中侵害农民利益或因违法用地而引起群众信访的,要追究有关镇乡(街道)领导的责任;对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一票否决”,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责任,并暂停土地审批。

(三)对统征或征用后尚未建设的土地,必须由用地单位落实措施,及时种上农作物,制止闲置撂荒。出现一年以上抛荒的,按规定向征地单位收取抛荒费。

四、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进一步增强征地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农民的知情权,最大限度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完善征地程序。征地报批前,征地单位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农转用、征用方案经批准后要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的法定程序。当事人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的,县国土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二)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价。今后征地要严格按照县政府出台的征地政策进行征地,并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三)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多渠道征地安置。各镇乡(街道)要积极总结推广调整承包地安置、留地安置、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等多种安置方式,拓宽被征地农民就业的有效途径。在规划区范围内,桐君街道主要以社保安置为主,其它重点镇乡(街道)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试点,最大限度解除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稳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县政府及其办公室此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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