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俊涛等53名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已达到12分,且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和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上述机动车驾驶人在接受学习并考试合格、清分后,其被公告停止使用的机动车驾驶证方能自行恢复。 特此公告。
附件:被停止使用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名单.doc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