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在杭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危重手足口病患儿早期发现早期治疗和出院规范的通知》(浙卫发[2008]18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辖区内手足口病诊治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及时总结手足口病诊治工作经验、教训,进一步提高手足口病早期诊断、早期识别危重患儿能力和临床救治成功率,减少致残率,力争不再发生死亡病例。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省卫生厅“手足口病危重患者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指南”和“手足口病患者出院指南”以及市卫生局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手足口病病人的诊疗行为,科学施治、合理用药。 三、各医疗机构要继续依法加强对手足口病门诊、留观和住院病人的管理,保持诊室和病房的通风,严格落实各项消毒隔离措施,严防院内交叉感染。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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