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杭房拆许字2008第03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拆迁人浙江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杭州制造部“十一五”易地技术改造项目(A地块)项目建设需要,在下列范围进行房屋拆迁: 转塘街道回龙村109号、110号、111号。 以拆迁红线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 上述范围内的被拆迁人,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证件到以下地点与拆迁人办理补偿安置手续:中山南路77号(浙江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制造部) 拆迁实施单位:杭州市西湖房地产实业总公司 搬迁期限:自2008年08月24日至2008年10月08日止。 拆迁期限:自2008年08月24日至2010年08月23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拆迁当事人如对上述《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根 据《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自拆迁范围公布之日起到2009年08月22日为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 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 (2) 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 租赁房屋。 另可查阅杭州市房产信息网,网址:http://www.hzfc.gov.cn。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