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人民政府: 你区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余杭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细则的通知》(余政发[2008]183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特此答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余政发〔2008〕183号
关于印发《余杭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房改办拟订的《余杭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细则》已经第1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六日
余杭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细则
一、为做好余杭区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根据《杭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杭政〔2008〕1号),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 二、余杭区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改办)作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全区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余杭区民政局负责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家庭人均收入在我区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下。 廉租住房的经租管理工作由指定的专门机构 (以下简称经租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三、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当地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并居住3年以上; (二)申请家庭须持有《余杭区低保家庭救助证》或《余杭区困难家庭救助证》 (以下统称《救助证》)或《余杭区低收入家庭证明》(以下简称《低收入证明》); (三)申请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或3人以上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含)以下。 四、我区廉租住房保障有实物配租、货币补贴和租金减免三种方式,申请家庭可根据下列不同条件,要求申请实行其中一种保障方式: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家庭,可申请实物配租保障方式: 1.持有《救助证》的家庭; 2.持有《低收入证明》的孤寡老人、孤儿、军烈属、一至二级残疾人,或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年龄在52周岁(含)以上的家庭。 (二)持有《救助证》或《低收入证明》的家庭均可申请货币补贴保障方式。 (三)持有《救助证》或《低收入证明》并承租公房的家庭可申请租金减免保障方式。 五、《救助证》或《低收入证明》中载明的家庭成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房产均纳入申请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六、申请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具体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一)家庭成员的私有房产(含三年内已转让、赠与等)按照产权证中载明的建筑面积核定。 (二)家庭成员的私有房产(含三年内已转让、赠与等)属于按份共有的,按照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上载明的份额核定;属于共同共有的,按照全部建筑面积核定。 (三)夫妻离异的,双方享受的房改房(含已转让、赠与等)面积均按照全部建筑面积核定;其他房产(含三年内已转让、赠与等)属于共同共有的,双方均按照全部建筑面积核定,属于按份共有的,按照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上载明的份额核定。 夫妻离异时承租的公有住房由持有租赁证的一方按照全部建筑面积核定;对房改房及其他房产进行分割的,按照前款规定核定。 (四)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按照租赁证中载明的使用面积调整成建筑面积后核定。 对房管部门已确定建筑面积的公有住房,直接按建筑面积予以核定;对尚未经房管部门确定建筑面积的公有住房,其使用面积按照固定系数换算成建筑面积。砖混结构成套公有住房换算系数为1.43,砖混结构非成套公有住房换算系数为1.2,砖木结构公有住房换算系数为1.1。 (五)家庭成员居住使用由单位安排的临时或其他住房 (不属于承租单位自管房)的,按照单位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证明核定。 (六)家庭成员在农村有批地建房份额的,按以下方式核定: 申请家庭成员在批地建房中所享受的面积=该申请家庭成员在批准建造的土地使用面积中所占份额面积×建房层数×0.8。 七、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核: (一)区房改办在区内主要媒体和房改门户网站上发布《受理通告》,通告内容应包含申请条件、申请期限、受理部门、社区公示期等。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地社区领取《余杭区廉租住房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将填写好的《申请表》、《救助证》或《低收入证明》、房产证明、租赁证明等申请材料在规定申请时间内报户籍所在地社区。 (三)社区在申请时间结束后,将申请家庭信息录入《公示表》,并将《公示表》送所属镇乡、街道、管委会盖章,盖章后的《公示表》在公示期内予以公示。 (四)社区在公示期内接受群众举报,填写《举报登记表》,并通知被举报人提供相关证明。 (五)社区在公示期截止后填写《公示情况汇总表》,将所有表格和申请材料送所属镇乡、街道、管委会。 (六)镇乡、街道、管委会对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家庭,经核实举报属实的,不予盖章确认;经核实举报不确切的,在《申请表》上标注并予以盖章确认。确认后的所有表格和申请材料汇总报送区房改办。 (七)区房改办收到申请材料后,统一将材料转区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住房情况核查,区房产管理部门在《申请表》上盖章确定后将核查结果反馈区房改办。经区房改办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退回其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再次在《城乡导报》等有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由镇乡、街道、管委会进行核实并及时反馈区房改办。经审核异议成立的,退回其申请材料。 (八)区房改办在公示及核查结束后,在区内主要媒体和房改门户网站上公布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名单及相关保障事项。 (九)区房改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发放《余杭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 (以下简称《保障资格证》)。 (十)领取《保障资格证》的申请家庭按实填报保障方式,并报区房改办确认。 八、实行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二人及以下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36平方米,三人及以上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 九、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部分,实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并对持《救助证》的申请家庭及持《低收入证明》的申请家庭分别实行不同的廉租租金标准。 实物配租建筑面积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实行同期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十、实物配租的具体租金标准由区房改办会同区物价局、区财政局确定,并按年向社会公布。 十一、申请家庭按月到相关部门领取市场平均租金与实物配租租金标准的差价补贴。 十二、实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免交物业管理费。 十三、对符合实物配租条件,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予以优先配租: (一)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已满70周岁; (二)家庭成员患有一至二级下肢残疾,并持有残疾证明; (三)家庭成员患有一至二级智力或精神残疾,并持有残疾证明; (四)家庭成员患有一至二级视力残疾,并持有残疾证明。 上述申请家庭不接受优先配租方案的,与其他申请家庭共同进入实物配租轮候。 十四、实物配租保障施行轮候制。轮候顺序号的产生程序,由区房改办根据申请家庭数量、房源数量等情况具体确定,并在《城乡导报》等有关媒体上公布。 区房改办根据轮候顺序号和房源情况发放实物配租通知单。申请家庭应在领取实物配租通知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经租管理机构签订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合同,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证》。 十五、实物配租合同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配租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配租的情形及退出机制相关内容;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约定。 十六、实物配租的配租期限自申请家庭持有的《保障资格证》发证之日起两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与经租管理机构重新签订《廉租住房配租合同》,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停止配租。 十七、申请家庭放弃实物配租或不接受配租房源的,实行货币补贴。 十八、申请家庭为单人户且为未成年人或无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其法定监护人无法实际履行监护义务的,实行实物配租时,其指定监护人可共同居住;其法定监护人具备实际履行监护义务条件的,实行货币补贴。 (二)申请人无生活自理能力的,实行实物配租时,其监护人可共同居住。 十九、申请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保障面积的80%以下的,申请实物配租时,须向经租管理机构有偿转让其现住房所有权,具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家庭应当向经租管理机构申请转让现住房所有权;经租管砘苟苑课萑ㄊ糇纯觥⒎课菹肿吹冉泻瞬椤⒀槭眨⒕扛陌臁⒕夤芾砘股蠛撕螅鞒鍪欠袷苋玫木龆ā?lt;BR> (二)申请家庭转让现住房所有权的,应当与经租管理机构签定转让合同,明确转让价格、腾退期限、过户手续办理、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转让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税费。 (三)申请家庭转让现住房所有权的,转让价格由经租管理机构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申请家庭对评估价格存在异议的,可重新委托评估。重新委托评估的费用由申请家庭承担。双方对评估价格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两次评估的平均值确定转让价格。 (四)申请家庭现住房的转让款由经租管理机构予以专户存储,用于抵扣申请家庭应当缴交的廉租住房租金。同时,按照不低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并直接计入该存储专户。 (五)申请家庭因购房等用途需提取该转让款的,应当向经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领取。但提取后专户存储的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家庭承租廉租住房十年的租金总额。 (六)申请家庭退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时,根据合同约定对转让款进行统一结算,但已转让的现住房所有权不再予以退还。 (七)申请家庭不能转让现住房的,不参加实物配租,实行货币补贴。 (八)受让申请家庭现有住房所需的资金,在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 二十、实行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补贴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补贴总面积最低不低于建筑面积36平方米,最高不超过建筑面积50平方米。 申请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补贴面积标准中扣除。 二十一、货币补贴的补贴金额标准由区房改办会同区物价、区财政部门确定,并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对持《救助证》的申请家庭按补贴金额标准全额发放货币补贴;对持《低收入证明》的申请家庭按补贴金额标准的60%发放货币补贴。 二十二、申请家庭自行租赁住房,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二十三、申请家庭持《保障资格证》、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到区房改办办理货币补贴款项审批和领取手续。货币补贴款项按月计算,每半年发放一次,实际支付房租低于货币补贴标准的,货币补贴按实发放。 因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已经达到保障面积的80%(含)以上而不能参加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可持《保障资格证》、现住房有效证明直接申请领取相应的货币补贴款项。申请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补贴面积标准中扣除。 二十四、承租公有住房的申请家庭凭《保障资格证》,向公有住房产权单位申请办理廉租住房租金减免手续。 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将办理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情况定期报区房改办备案。 二十五、因家庭经济收入、房产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退出廉租住房保障体系。 申请家庭应当在《保障资格证》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申报收入、房产等情况,区房改办根据廉租住房准入条件审核后办理年审验证手续。 区民政局和区房产管理部门定期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进行审核。 申请家庭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及时向区民政局和区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区民政局对申请家庭申报情况以及群众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后,相应调整《救助证》或《低收入证明》,并将结果报区房改办。区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房产申报及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后,将结果报区房改办。 二十六、区房改办对申请家庭持有《救助证》、《低收入证明》情况以及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后,对已不符合廉租住房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保障资格证》;对仍符合廉租住房准入条件,但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家庭,按照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其具体保障方式及标准。 二十七、申请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房改办有权收回实物配租住房或租金补贴: (一)骗取保障资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四)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六)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七)将租金补贴挪作他用的; (八)其他违反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的。 二十八、申请家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二十九、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