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府法备告[2008]16号
临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08]189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特此答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临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临政发〔2008〕189号
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临安市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临安市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日
临安市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农村居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是加快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起覆盖我市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 (一)具有本市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及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未在社会保险机构及各级政府部门按月(年)领取养老金和生活费的人员。 (二)本市非农业户籍,未在社会保险机构及各级政府部门按月(年)领取养老金和生活费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 第三条 全市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管理协调、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和市财政、地税、物价、审计等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基 金 筹 集 第四条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两部分组成。 第五条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本市上年度农村居民月人均纯收入的100%确定,缴费比例合计为20%,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15%,财政补助比例为5%。持《临安市村民最低保障金领取证》和《临安市居民最低保障金领取证》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为5%,财政补助比例为15%。
第三章 参保登记及保费缴纳 第六条 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村(社区)为单位报所属乡(镇)、街道备案后,到市社险办办理参保登记。 第七条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可按月、季、半年或一年缴纳,但当年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费应在年底前缴清。
第四章 个 人 帐 户 第八条 帐户规模:市社险办按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建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按缴费基数的19%建立。个人缴纳的15%部分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差额的4%部分从财政补助中划入。 财政补助中剩余的1%部分用于建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作为个人帐户支付完毕后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金支出及调整的储备基金,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市财政给予弥补。 第九条 记帐利率: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人员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记帐利率每年计息一次。参保人员自领取养老金的次月起,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记息。 第十条 帐户使用: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可在下列情况下使用。 (一)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后,实际发放的养老金金额在个人帐户中逐月扣减,个人帐户金额支付完毕后,在统筹基金帐户中支付。 (二)参保人员在杭州市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转移。向杭州市范围外流动的,经本人申请,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总额一次性退还本人,财政补助部分划入统筹基金,同时终止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三)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本人又不愿意继续参保的,经本人申请,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总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财政补助部分划入统筹基金,同时终止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四)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或劳教期间停发养老金,且不参加养老金调整。刑满释放或劳教期满次月起养老金按判刑或劳教前标准发放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 (五)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总额依法继承,一次性退还其继承人。 (六)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后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中的本息余额退还其继承人。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得提前支取。
第五章 待遇享受的条件 第十一条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基本条件: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养老金自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发放,直至死亡。 第十二条 一次性缴纳或延续缴费:参保人员自参保缴费至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延续缴费至满15年,也可在201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补足15年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超龄人员办理补缴: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允许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时,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即时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养老金自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发放。
第六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养老金待遇: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核定养老金的标准按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相对应的计发月数确定。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月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时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详见附件)。 第十五条 调整办法:参保人员的养老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结合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由市政府适时调整公布并执行。 第七章 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第十六条 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其他政策性养老保险,一旦发生重叠参保或交叉参保,应适时进行归并或转移。 第十七条 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后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按照折算法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折算公式:折算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本息储存额÷(折算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 折算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折算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实际折算月数。 第十八条 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征用土地后,达到失地保障标准,本人要求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对已缴纳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按本办法规定的个人帐户支付办法一次性支付。 第十九条 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后,可将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的本息总额折算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费年限,本办法实施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停止办理新增参保。 折算公式:折算后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已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总额÷(折算时上年度农村居民月人均纯收入×15%)。 折算后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财政按参保人员同等标准给予补助。
第八章 服 务 与 管 理 第二十条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征收工作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办公室负责,保费的征收和养老金的发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设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及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社险办负责,市人事及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落实人员编制及日常管理经费,确保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正常开展。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且享受养老金待遇的人员不再享受我市规定的其他农村老年人生活补助金待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 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临安市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金计发月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