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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砂石资源综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分类: 区县规范
颁布日期: 2008年9月4日
实施日期: 2008年9月4日
有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临安市人民政府
正文:

杭府法备告[2008]15号

临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砂石资源综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08]186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特此答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临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临政发〔2008〕186号


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
砂石资源综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临安市砂石资源综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四日

 

临安市砂石资源综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砂石资源的综合管理,保障砂石资源依法、有序、规范开采,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砂石是指,河砂、土砂、卵石、山石等及其加工产品。砂石资源开发利用包括河道疏浚(清淤)、土地复耕和造田改地等涉及到取砂的各种行为。
砂石资源综合管理是指,对我市范围内砂石资源开采与经营进行统一管理、联合审批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砂石资源开发利用及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砂石资源是一种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砂石资源开采应当贯彻“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利用”的原则,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市砂石资源管理协调小组,组织、协调全市砂石资源综合管理工作。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水利水电局,以下称“砂石办”),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在市砂石资源管理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实施已纳入本办法综合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具体执法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加强我市砂石资源的开采管理。
  水利部门负责全市河道、水库等水域的采砂监督和管理;国土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取砂(含山砂)加工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全市制、取砂企业污水排放的监督和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承担本辖区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管理。
  第六条 市砂石资源管理协调小组的职责:
  (一)根据《临安市河道采砂规划》、《临安市矿产资源综合规划》,负责制定年度开采计划,核定开采范围、数量、作业方式,依法组织公开出让开采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砂石资源开采行为依法进行规范管理;
  (二)合理规划全市砂石资源加工企业布点,对其生产作业行为实行规范管理;
  (三)结合市砂石资源管理需要,及时协调与各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关系,组织联合执法和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四)承担涉及市砂石资源利用和规范管理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七条 砂石资源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制度。河道采砂规划应在各流域总体规划指导下,充分考虑防洪安全、公共设施安全、通航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要求,由水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编制,明确禁采区、限采区、可开采区;土地采砂(含山砂)加工企业的布局规划由国土部门负责,严格控制数量。规划报市砂石资源管理协调小组批准后由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八条 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和公开出让制度。砂石资源公开出让实施方案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报市砂石资源管理协调小组同意后实施,并实行统一招投标制度。
  第九条 取得砂石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在开采前必须向市水利、国土资源、环保、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相关许可证,明确许可期限。许可期限满而未能依法延续的,必须终止开发砂石资源行为。
  第十条 凡从事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接受管理,规范开采、合法经营。
对未取得合法手续擅自开采砂石资源或存在越界开采及超标排放污水等违法行为的,由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砂石办牵头,定期或不定期召集水利、国土、交通、工商、环保等部门,通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二条 对砂石资源管理过程中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砂石资源开采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有序。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由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查处:
  (一)徇私舞弊、渎职失职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三)超越、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对投拆、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其它组织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它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第十四条 砂石资源出让所得资金除税收上缴国库和上级部门外,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砂石办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按照“因需安排、合理支出”的原则纳入预算安排。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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