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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印发《淳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府法备告[2007]8号
法规分类: 区县规范
颁布日期: 2007-7-31
实施日期: 2007-7-31
有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淳安县人民政府
正文:

杭府法备告[2007]8号

淳安县人民政府:
  你县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淳政发[2007]37号)、《关于印发〈淳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淳政办发[2007]130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特此答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淳政办发〔2007〕130号

关于印发《淳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六日

 
淳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长效机制,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淳安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含路政管理,下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建设规划,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有关机构批准认定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县道:是指连接县城和县内各乡(镇)、主要旅游景点、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公路。
  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镇)际间以及与外部联络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乡(镇)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公路的乡(镇)通往行政村、行政村际间及行政村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是指按照公路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而进行的经常性保养维修、灾害性损害的预防修复,以及为提高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大中修等作业及对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镇)村配合、保障畅通的原则,坚持 “建养并重,有路必养,群专结合,确保长效”的工作方针,健全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确保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行政管理范畴。县交通局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实施主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含路政管理,下同)工作。县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和乡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并对村道养护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具体承担辖区内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配合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并会同财政部门审核上报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年度建议计划,制订我县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标准和办法,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指导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检查养护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
  (四)负责组织农村公路普查工作;
  (五)组织大修、中修工程及较大水毁等自然灾害修复工程的技术方案论证、审批及验收。
   第七条 县公路管理机构职责:
  (一)具体承担县道和乡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二)设立村道养护管理科室,负责村道养护管理的监督、考核和指导工作;
  (三)编制管养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及大修、中修工程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四)编制管养公路水毁等自然灾害的公路抢修工程的抢险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水毁等自然灾害,及时进行修复;对当年不能修复的项目,视其规模大小,列入下年度的大修或中修工程计划内完成。
  (五)切实做好公路养护管理队伍建设,努力提高队伍
  管理水平和自身素质;
  (六)负责组织县道和乡道养护工程市场招投标,并参与养护质量检查验收;
  (七)为村道养护管理提供养护技术指导、安全作业与业务培训;
  (八)做好公路路况、交通情况等有关数据的调查统计工作;
  (九)维护路产路权,及时制止占用和破坏公路、红线内建筑、超限运输、污染公路等行为。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乡镇政府是辖区内村道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做好村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建立村道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成立以乡(镇)长为组长,分管交通的副职为副组长,2~3名专管员为成员的管理班子。健全制度,配备一定数量的村道公路养护人员和路政信息员,落实并监督、检查、指导村级组织做好村道的日常养护、绿化护管及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
  (二)负责管养村道大修和中修工程的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并组织实施;
  (三)积极配合县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和乡道的养护管理及大修、中修和水毁等自然灾害修复工程的政策处理与协调工作;
  (四)积极配合县公路管理机构维护路产路权,及时制
  止占用和破坏公路、红线内建筑、超限运输、污染公路等违法行为;
  (五)加强对养护人员的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明确村道养护内容和目标,建立考核制度。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应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规模适当”的原则合理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经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农村公路应经常保持路基稳定、路面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行车安全畅通。
  因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县公路管理机构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管辖范围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中修、大修和水毁等自然灾害修复工程。
  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管养分离,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逐步建立市场化运作养护机制。
  第十三条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制订我县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检查和考核。
  第十四条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和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督促养护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并实施工伤保险。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
  (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恶劣天气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各管养责任单位分别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依法办理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六条 县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切实解决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炸药、矿产资源税减免等事宜,保证农村公路养护需要。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注意对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养护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清理。
  第十八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和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和资料档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村道养护管理各项统计工作和内业台帐。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九条 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村道路政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路附属设施。
  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县道和乡道 或使县道和乡道改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村道或使村道改线的,应当按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一条 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为不少于3米。
  第二十二条 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禁止超限运输车辆在四级及四级以下技术标准的农村公路上行驶。因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确需在三级以上技术标准的农村公路行驶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应逐步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按国家标准设置警告、禁令、指示和指路标志,并对标志标线定期保养,及时修缮。
  第二十四条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公路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提高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列入县人民政府的公共财政预算,并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项资金专户。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应设立村道公路养护经费专户,实行专款专用。资金来源是(1)县行政区域内征收的摩托车和拖拉机养路费;(2)上级养护补助资金(3)县财政年度预算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4)其他方式筹集的村道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二十六条 县道、乡道的日常养护经费根据公路类别、等级、交通量及路况安排,保证公路正常养护;村道的日常养护经费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中列拨。农村公路养护经费,每年年初由县交通局、财政局拟定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按季度拨付。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大修和中修工程资金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上级补助不足部分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专项安排;每年县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预留资金(资金额参照上年度的修复工程情况确定),用于农村公路水毁等自然灾害修复工程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增设完善,资金拨付按照审计后的工程决算。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实行年度审计,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确保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专款专用。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县政府将村道公路养护工作纳入对乡(镇)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公路管理机构建立检查考核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对专业养护部门的考核由上级公路管理行业部门、交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建立考核机制进行考核;对乡(镇)、村的考核由县交通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相应乡(镇)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市场管理、工程管理的管理制度,切实防止贪污、挪用、舞弊、渎职行为的发生。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淳政发〔2007〕37号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补充意见》已经县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淳安县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二日

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补充意见

  2007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对《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进行了修改。为贯彻落实该条例,规范我县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根据《省条例》若干相关条款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现提出以下贯彻执行补充意见:
  一、淳安县建设局是负责我县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其重置成本评估确定。
  三、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其重置成本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等情况给予适当补偿,但不作安置依据。
  四、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确定方式作如下明确: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报名情况,提出不少于三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并说明其资质、信誉等情况供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供名单之日起十日内作出选择。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共同选定时,则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按规定随机确定。随机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五、被拆迁人属于低收入家庭,其被拆迁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小于三十六平方米(在同一城镇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房屋的,合并计算),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三十六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在三十六平方米内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前款所称低收入家庭,是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六、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其房屋经批准改变用途的,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记载的设计用途认定;未经规划、土管部门批准的,按发改部门批复或房屋建筑设计用途认定。
  七、房屋拆迁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以及搬迁、安装、过渡等费用,按县政府制定公布的相关标准执行。
  八、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淳安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淳政发[2002]76号)与《省条例》及本意见不一致的,以《省条例》和本意见为准。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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