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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分类: 部门规范
颁布日期: 2004-12-01
实施日期: 2005-01-01
有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杭州市劳动保障局  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卫生局 杭州市财政局
正文:







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了《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检查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劳动保障局   杭 州 市 物 价 局




 杭 州 市 卫 生 局 杭 州 市 财 政 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一日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检查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管理,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安全运行,根据《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考核,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考核,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定期检查考核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市物价、市财政等部门进行,医保经办机构参加。不定期检查考核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市卫生监督所、市医疗质控中心组织专业人员和基本医疗保险义务监督员进行。
  第四条 定期检查考核每年组织一次,原则上为每年的第三季度;上年的七月一日至当年的六月三十日作为一个检查考核年度;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定期检查考核的对象在检查考核前随机确定。不定期检查考核根据日常投诉、举报和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实施情况随时进行。
第五条 定期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基本医疗保险基础管理、服务管理、用药管理、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管理以及计算机信息管理等情况。不定期检查考核评分主要参考平时的稽查、投诉以及费用审核剔除等情况。
检查考核的内容和标准可根据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情况作相应的调整。
   第六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检查考核满分为200分,其中定期检查考核分为120分,不定期检查考核分为80分。检查考核的每项实际扣分最高不超过本项标准分值。
当年度不定期检查考核扣分超过40分的医疗机构,直接列入本年度定期检查考核范围;当年度未列入定期检查考核范围的医疗机构,其年度内不定期检查考核的累计扣分值计入定期检查考核当年的总扣分中。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登记制度,并设立投诉专用电话,受理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投诉。投诉情况一经查实,直接作为年度检查考核的扣分依据。
  第八条 根据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考核及其他投诉情况评定年度考核等级,年度考核等级划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各等级的具体名额每年根据检查考核的实际情况确定。
  检查考核年度内被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两次通报批评或一次警告的,以及被卫生行政部门两次通报批评或一次警告(行政处罚)的,年度检查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第九条 对年度检查考核等级优秀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并酌情给予奖励。对年度检查考核等级不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通报批评。
  第十条 当年度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次年度作为当然被定期检查考核单位。连续两次检查考核等级不合格,或违规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定点。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检查考核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藏匿、转移、伪造;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干扰、阻挠检查考核工作。对干扰、阻挠检查考核工作的,视情节扣减检查考核分数,拒不接受检查考核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二条  检查考核人员要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在检查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等情况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检查考核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杭州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医[2001]0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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